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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价值再探析
作者:翟笑轩
来源:《祖国》2019年第13期
摘要:在中国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西方法律文化制度被大量引进,但出现了种种不兼容现象,因为特定法治成长必须根植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为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国流传至今的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儒家法律思想,使其在此构建过程中彰显应有的独特价值和发挥更大的社会主流精神重要支撑点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内涵及法治含义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辩证地对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影响做了系统分析,最后探析总结了传统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实践价值。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内涵 ; 中国法治社会构建 ; 儒家法律思想影响 ; 儒家法律思想当代价值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思想瑰宝,儒家法律思想特别是当中的“礼法合治”文化历经两千多年时期而日久弥新,当今阶段中国共产党“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治国理政方针的推行可以说是对相关儒家法律思想精髓的继承和发展,它就是一个鲜活的现实例子。儒家法律思想能够在中国长期历史沉淀中流传至今证明其具备较高的本土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并且长久以来它对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潜在影响力。在中西文化交流日盛而不平衡、中西法律文化异质对撞加剧而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式微的当代时代背景下以及在努力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重新审视甚至挖掘儒家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首先对儒家法律思想基本概念作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产生的各种影响,在最后提出了应当辩证地审视儒家法律思想,充分发掘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现实价值。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产生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之际。伴随着当时私学的兴起和讲学之风的出现,产生了诸子百家、百家争鸣的多样文化竞相繁荣的气象。据近人考究,儒家渊源于“儒”[1]。而“儒”最早出现在殷商时期,指称一切方术之士,其名称最初见于《论语》。后来儒的观念发生了变化,由广义的方术之士缩小为狭义的仲尼之徒。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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