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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57082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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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的储存物品的火耐火等灾危险性类别 级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最多半地下允许每仓库(包层数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座 防火 括地下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仓分区 或半地库 下室) 1 1 180 750 2000 500 2800 900 4000 1200 6000 2100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3000 2100 60 250 500 250 700 300 1000 400 1500 7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000 700 ― 900 1500 2800 ― 300 500 700 ― ― ― ― ― ― ― ― ― ― ― 150 300 500 3、4项 甲 1、2、5、6项 1、3、4项 一级 ―、二级 ―、二级 3 三级 1 乙 ―、二级 5 2、5、6项 三级 1 ―、二级 5 1项 三级 1 丙 ―、二级 不限 2项 三级 3 ―、二级 不限 丁 三级 3 四级 1 ―、二级 不限 戊 三级 3 四级 1 4800 1200 4000 1000- 1200 4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 ― 不限 2000 2100 700 6000 1500 ― ― 1000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

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

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一”表示不允许。

【条文说明】3.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仓库物资储存比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灭火救援难度大,一旦着火,往往整个仓库或防火分区就被全部烧毁,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严格控制其防火分区的大小。本条根据不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了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的相互关系。

本条强调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这是根据仓库内可能的火灾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为提高防火墙分隔的可靠性确定的。特别是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桐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减少灾害。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釆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和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对较严。本条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及灭火救援难度随之增加。针对该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要求。

根据国家建设粮食储备库的需要以及仓房式粮食仓库发生火灾的几率确实很小这一实际情况,对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均作了一定扩大。对于粮食中转库以及袋装粮库,由于操作频繁、可燃因素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等,仍应按规范第3.3.2条表3.3.2的规定执行。

对于冷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每座冷库面积要求见表7。

表7冷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冷藏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冷藏间耐火最多允许等级 层数 单层、多层冷库 高层冷库 冷藏间占地 防火分区 冷藏间占地 防火分区 一、二级 不限 7000 3500 5000 2500 三级 3 1200 400 — — 注:1当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1500m2;

2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建高层建筑。

此次修订还根据2000年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针对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库房建筑设计防火问题的有关论证会议纪要,补充了国家棉花储备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有关要求。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条文说明】3.3.3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制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厂房和仓库的消防安全性。因此,本条规定厂房和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及仓库的占地面积可以按表3.3.1和3.3.2的规定增加。但对于冷库,由于冷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己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较大调整,故在防火分区内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后,其建筑面积不能再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增加。

一般,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需要整个防火分区均全部设置。但有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有些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低,可以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而有些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高,需要局部设置。对于这种情况,防火分区内所增加的面积只能按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一倍计入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内,为防止系统失效导致火灾的蔓延,还需在该防火分区内采用防火隔墙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分分隔。

3.3.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条文说明】3.3.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

危害和便于救援。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3.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在我国造成过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甲、乙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很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防护作用。为保证人身安余,要求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

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夹砂钢木板。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地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要采用规定的耐火构件与生产部分隔开罗并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楼梯、出口门等安全出口直通厂房外,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设置丁、戍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3.3.6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危害大,故厂房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需考虑墙体的防爆要求,保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会危及到生产区。

条文中的“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中间仓库不仅要求靠外墙设置,有条件时,中间仓库还要尽量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对于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由于工厂规模可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小,难以规定一个具体的限量数据,本条规定中间仓库的储量要尽量控制在一昼夜的需周量内。当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用量只有20kg,则可适当调整到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要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

对于丙、丁、戊类物品中间仓库,为减小库房火灾对建筑的危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库房要尽量布置在建筑的上部;反之,可以设置在下部。在厂房内设置的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表3.3.2的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向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例如: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m2,每座仓厍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48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m2,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允许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6000m2。假定在一层布置中间仓库,用于库房的建筑面积不能大于4800m2,且该库房要按仓库的要求划分4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200m2的防火分区;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增加。

在同一座建筑内,整座建筑物应当采用同一的耐火等级,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对于丙类仓库,均需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3.3.7本条要求主要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受外部火的影响。条文中的“容积不应大于5m3”是指每个设置丙类液体储罐的单独房间内储罐的容积。

3.3.8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条文说明】3.3.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

1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故需考虑釆用独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设置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10kV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条文中的“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它厂房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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