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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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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激励我院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中地大研发[2017]93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在读博士研究生。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能参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指标进行确定,申报与评审工作定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次30000元,硕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次20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同一学习阶段(硕士或博士)课程学习中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还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在学校期刊分类中T4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批准著作权登记项2项;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有获奖证书)。并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成绩优异。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还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在学校期刊分类中T5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T4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研究生创新实践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在研究生创新实践竞赛中获得赛区(不含本校)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前三名发明人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在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等方面表现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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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每名研究生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订、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在评审通知下发后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个人成果登记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材料审核,学院初步根据各系研究生人数确定分配至各系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各系分配指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各系的复评候选人,并在全院公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复评工作采取申请人公开答辩的形式,答辩评委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重点突出对研究生创新、科研、学术等方面的考核。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支撑材料和答辩情况进行评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情况应在当场公开验票公布结果。投票结果以得票数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申请人需名列奖励名额内且得票数达到总投票数的半数及以上方可当选;如末位出现相同票数,则重新对两位申请人投票。

第十条 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复评,并在本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学校报送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公示初选名单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校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拨付到获奖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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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提交的材料以学院规定截止时间为准,过期申报或不申报者一律视为放弃评比资格;

(二)细则中要求提供的相应材料如果没有证明或不全,一律视为无效;

(三)所有参评成果以学校发文规定的学习期间完成为准,其他阶段获得奖项或发表论文不能参与评审;

(四)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者。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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