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反应与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防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迟报、漏报,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治区卫生厅《接种单位管理规范》,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接种人员遵守疫苗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实施接种前履行疫苗告知事项。一旦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疑 似反应,应立即报告。
三、报告种类
1、预防接种后,无其它原因体温≥38.5℃或主诉临床症状超过24小时。
2、预防接种后引起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事故。 3、下列可能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预防接种后24小时内发生:急性过敏反应、过敏反应、持续3小时以上无法安抚尖叫。
(2)预防接种后5天内发生:严重局部反应、脓毒病、注射部位脓肿(细菌性/无菌性)
(3)预防接种后15天内发生:癫痫发作、脑病、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过敏性紫癜。
(4)预防接种后3个月内发生:急性弛缓性麻痹(脊灰疫苗接种后4~30天,接触服苗者4~75天)、臂神经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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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含破伤风类毒素疫苗后2~28天,出现臂/肩部神经功能异常,无其他神经系统受累)、血小板减少(接种麻疹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后15~35天,导致青肿和/或出血,血小板计数<5×104/ml)
(5)卡介苗接种后1~12个月内发生:淋巴结炎(包括化脓性淋巴结炎)、播散性卡介苗感染、骨炎/骨髓炎
四、报告人:预防接种副反应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成员。
五、报告内容
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者、接种时间、出现反应时间、反应或事故类型、发生反应或事故的可能原因、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转归。
六、报告时限、程序和形式
1、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作好调查登记,每月汇总后报告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时,中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及时开展救治在6小时内钦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3、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引起的死亡病例、群体性反应或严重事故时:中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应急工作小组,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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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防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或事故,必须由钦州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确认,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具相关的诊断证明。
6、有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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