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H指南侧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方 距 类区 I类地区 位 低 层 多 层 ≥5M ≥6M ≥6M ≥7M ≥8M ≥9M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
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4.3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4.7 高层建筑在规定日照分析区域范围内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住户大寒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9 高层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方 距 方 位 Ⅰ类地区 类区 位 0~450 H<50M H≥50M H<50M H≥50M 22+0.2H 27+0.1H 16+0.1H 24+0.2H 29+0.1H 22+0.1H 27+0.2H 32+0.1H 24+0.1H 27+0.05H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450 19+0.05H 25+0.05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4.10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4.2至4.9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4.11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4.2、4.7的有关规定控制。
4.12 非居住建筑之间(4.11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
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方 距 I类地区 类区 位 0~450 >450 0.3H 0.25H 0.35H 0.3H 0.4H 0.35H II类地区 III类地区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为18M、20M、24M。
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为15M、18M、21M。
④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7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