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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课程授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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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课程授课教

一、教学目的及要求

《国际结算》是一门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紧密相关的、注重理论在实际业务中应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务可操作性的课程;也是一门适应我国银行业务与国际银行业务接轨需要, 与国际惯例紧密联系、不断发展变化,偏重于按照国际惯例使用金融专业英语办理业务的,具有很强国际性的专业课程。它是国际金融学的一个分支,从微观角度探讨国际间货币运动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主要研究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和以银行为中心的资金划拨清算,其主要目的在于以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来清算国与国之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际结算》是从事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一门重要的实务课程,是作为高职国际金融专业、国际贸易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根据学科的要求,本课程是以国际贸易结算为主线,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中心,以国际惯例为依据,系统地介绍国际结算的基本原理和业务操作规范。

通过《国际结算》的教学,要求学生能够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能够运用理论知识为指导进行国际结算的实务操作和处理所遇到的国际结算纠纷,成为具备国际贸易结算的实务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二、选用的教材

根据要求高职高专国际结算课程,我们选用的教材是由朱箴元主编,朱箴元、林琳、兰振光(均为我院国际金融教研室的教师)共同参编的适用于高职高专的《国际结算》(第二版);同时选用由他们共同参编的辅导书《国际结算学习指导》(第二版),以上均于2008年11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三、具体教学内容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国际结算中常用的国际惯例以及当代国际结算发展的主要特点;理解国际结算研究的主要内容、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掌握国际结算的概念。

【本章重点】 1.国际结算的概念

2.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 【本章难点】 1.货物单据化

2.单据电子化 【本章教学时数】

4课时

【授课主要内容】 一、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国际金融的一个分支,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地,国际结算是指处于两个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货币收付业务。即应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用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讯网、电脑网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或实现资金的转移。

思考: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

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收付,有一部分非货币收付也属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范畴,如保函,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并不一定有货币收付,它仅仅是银行的书面担保,只是文件。因此,国际结算完整的概念: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或银行为国际经济交往正常进行所开具的保函。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

按国际结算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国际结算可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我们把凡是国际间因贸易而产生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而由其它经济活动和政治、文化交流所引起的货币收付的结算称之为非贸易结算。

从这一学科来看,主要研究的是贸易结算而非非贸易结算。这是由于贸易结算在整个国际结算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国际贸易是国际结算产生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国际结算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金额巨大,在操作上比非贸易结算更为复杂,在内容上,它几乎包括了国际结算所有的方式和手段;国际收支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项目是经常项目,而经常项目中最主要的项目即贸易项目。所以国际贸易结算构成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掌握了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问题就不在话下了。

(三) 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结算是以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货币银行学为基础形成的,是从微观的角度来研究国际间货币运动的实务问题。同时,还涉及进出口贸易、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电讯传递、会计、海关、商检、票据、法律等诸多的相关知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国际结算与国际金融密切相关

国际结算属于国际金融实务的一个分支,国际结算中必然要涉及到外汇转移及外汇票据的流通、货币兑换和外汇汇率、外汇进出入管制、外汇风险及其防范等问题,这些都是国际金融的实务问题。

2.国际贸易是国际结算产生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国际结算是以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没有国际贸易就没有国际结算,国际结算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服务于国际贸易为宗旨。同时国际贸易与国际结算是在相互促进中共同发展的,一方面,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国际结算的发展;另一方面,国际结算的发展又反作用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3.国际结算是一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项利润丰厚的中间业务。在不动用银行资金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承担风险来获得可观的手续费收入;或在客户交纳保证金等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占用客户资金。因此,商业银行普遍重视开展国际结算业务。

4.国际结算是有关国际惯例表现最充分的领域

国际结算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按国际惯例行事是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基本要求。目前,国际结算涉及的国际惯例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银行间偿付办法》、《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备用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5.国际结算业务难度较高,风险较大

国际结算业务具有涉外性,活动范围大于国内结算,还涉及不同货币的兑换、

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法律环境复杂等,国际结算不仅要比国内结算复杂得多,而且操作的难度也更大。同时,受国际上政治、经济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当事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以及近年来国际贸易与结算的欺诈犯罪、滥用职权现象的日益猖獗,导致国际结算中的所有当事人和跨国银行业都普遍地重视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的防范。

二、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综观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大变革,即现金结算变为非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一)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早期的国际结算是现金交易。如我国古代对日本及南洋各国的海上贸易,除了直接的以货易货交易外,都长期使用金银等贵金属进行交换和清算的。但这种现金结算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风险大;如自然灾害、劫持、盗窃等带来损失。2、费用高;3、运期长,造成资金长期占压,不利于资金周转。到了14、15世纪,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到了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逐渐形成了区域性的国际商品市场。上述那种通过运送金银来偿债的方式就不能适应当时贸易发展的需要,于是就出现了以商业票据来结算债权债务的方式。例如:过去做法:

纽约 伦敦

商品

买方甲 现金 卖方乙

商品

卖方丁 买方丙

现金

现在用商业票据代替现金:

买方甲 卖方乙

⑥⑤ ② ③

卖方丁 ④ 买方丙

①乙向甲、丁向丙出口商品;②乙开立一张以甲为付款人的汇票,转让给丙;③丙买入汇票,付款给乙;(有前提)④丙将汇票寄给丁;⑤丁向甲提示;⑥甲付款。

转让中,付款人不变,收款人改变了。这样通过一张汇票使异国间的两笔债权债务得以了结。既销售了商品,又避免了运送现金所带来的风险,节约了时间、费用,有利于当时经济的发展。但这种汇票在商人间自行结算有其局限性。①两笔交

易的金额和付款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大量复杂的交易中,是非常有限的;②即使存在上述条件,他们之间还要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了解的信用基础,否则,合作是困难的;③任何一方要有垫付资金的能力。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是困难的。这些局限性使商人间的直接结算发生了变化。

(二)从商人间的直接结算发展到以银行为中介的转帐结算

由于买卖双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使用不同币种,处在不同的贸易和外管制度下,因此双方间的面对面的直接结算不适合客观情况。到了AC18 、60年代,银行从国内遍设机构扩展到国外设点,使银行网络覆盖全球,银行成了国内外结算的中心。因此,此时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只有委托银行办理结算。从而使买卖双方集中精力开展贸易,货款结算则完全通过银行办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有其有利条件:

1.网络遍及全球,有其独特的条件、先进的手段开展业务,为进出口双方服务;

2.资金雄厚,信用卓着,这是进出口商无法比拟的;

3.所有不同种货币、不同期限外汇票据,都通过银行买卖转让,可使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最大限度内加以抵消,这样大大地节省了费用和利息的支出;进出口商就不必自找对象来清算,而把所有的信用工具通过银行代为办理;

(三)从“凭货付款”到“凭单付款”

原始的结算,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通常成为“现金交货”

(Cash on delivery)方式。当贸易商与运输商有了分工以后,卖方将货物交给运输商承运至买方,运输商将货物收据交给卖方转寄给买方向运输商取货,海上运输继续扩大,简单的货物收据发展变化成为比较完善的海运提单(起货物收据、运输契约和物权单据三作用)。由于提单有物权单据的性质,它把货物单据化了。交单等于交货,持单等于持有货物的所有权。海运提单因此成为可以流通转让的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s),便于转让给银行持有,让银行凭此向买方索取货款,或当作质押品,获得银行资金融通。

商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按期、按质、按量的发运货物;买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接收货物,按期如数支付货款。为了表示履约,卖方交来B/L,以其签发日期来证明按期发货;提交商检局签发的品质证书来证明按质发货;商检局签发的数量证书来证明按量发货。

由于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为银行办理国际结算创造了一个良好条件,只需凭审核相符的单据付款,不凭货物或设备付款,这就给不熟悉商品专门知识的银行,能够介入买卖之间,凭单垫款给卖方,再凭单向买方索取货款归垫提供了可能与方便。

(四)人工结算到电子结算

快速、安全、高效地实现国际清算已成为当代国际结算的主要课题。

1.主要清算系统简介

目前,世界上已有四大电子清算系统SWIFT、CHIPS、CHAPS和TARGET办理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通过电子计算机来完成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它们是:

(1)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是美国银行收付系统的简称。这个系统不仅是纽约市的清算系统,也是所有国际美元收付的电脑网络中心。由纽约的美国银行以及设在纽约的外国银行组成。每天世界各地的美元清算最后都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该系统处理。它处理的金额数目大,工作效率相当高。

(2)CHAPS(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是英国伦敦银行自动收付系统的简称。该系统不仅是英国伦敦同城的清算交换中心,也是世界所有英磅的清算中心。但一般的银行不能直接参加交换,需要先通过少数的清算中心集中进行,所以在数量上及设备上,均较CHIPS为逊色。

(3)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缩写,简称环银电协。它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赢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于1973年成立,1977年正式启用的,由欧洲和北美的一些大银行发起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日益增多的国际银行业务。该系统能以十几种语言,全天候地向世界各地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服务,具有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等特点。目前,SWIFT在全世界拥有会员国197个,会员银行7000多家,基地设在荷兰、香港、英国和美国,2000年SWIFT系统传递了12亿条信息,平均每天33万条,每天传递的信息所涉及金额超过5万亿美元。SWIFT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清算与通讯组织,也是国际金融与国际结算的主体网络。中国银行于1983年2月国内同业中率先加入SWIFT

组织,目前已有38家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该系统。

(4)TARGET(Trans-European Automated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 Express Transfer System)是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的简称。1995年5月欧洲货币当局为保证欧元的启动及贯彻实施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单一货币政策,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当天能进行大额资金的收付,在德国的法兰克福建立了一个跨国界的欧元支付清算系统。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它保证了欧元清算效率的及时有效,对欧洲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

2.电子单据——EDI无纸结算的使用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rge)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技术,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EDI就是运用一定标准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文件从一个企业输到另一个企业,以实现无纸贸易。

EDI是在EDIFACT标准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EDI网络中心,将与国贸有关的工厂、公司、海关、航运、商检、银行和保险等单位连成一个EDI网络,用方可以通过公用数据网连接到EDI中心,然后把要传的单证,如:产地证申报单,进出口报检单、进口报关单等传到EDI服务中心就会把这些单证相应地传到商检、海关等相关单位,还可以将银行审单的结果,传送到客户,从而大大加速了贸易的全过程。

EDI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在20世纪

60年代末期开始应用EDI。时至今日,欧洲大部分国家都认定EDI是经商的唯一途径。澳大利亚、日本和新加坡等国也纷纷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宣布,所有的商户首选交易方式为EDI,不采用EDI的商户将推迟或不予办理。EDI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贸易壁垒,不采用EDI技术的国家无疑意味着被排斥在这壁垒之外,必将失去贸易机会和客户。

目前有关EDI的法律问题正在探讨之中,如果能在世界范围内形成EDI的法律法规,国际贸易与结算的无纸化和一体化最终将会实现。在我国,许多工商企业仍不熟识EDI。

我国发展的障碍:

1.尽快出台EDI的相关法规,为EDI的发展和应用保驾护航

2.在推广普及EDI的过程中,协调的力度不够,问题在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兼容性很差,大大降低了EDI的效率;

3.EDI是高科技、商贸结合的最新产物,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复合型人才。

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结算工具

票据:或称资金单据,以资金为中心;

单据:或称商品单据,以商品为中心;

(二)结算方式

传统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其他结算方式——银行保函、保理及福费廷;

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都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以上是重点内容。保理、福费廷是我国新兴的国际结算业务,也将一般介绍。

(三)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

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价的资金划拨方式。

四、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

由于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广泛发展,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多边债权债务关系,不论是个人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债权债务或货币收付都要通过在各金融中心的大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上集中进行转帐冲销而得到清算,这种清算制度通常称为现汇结算。

办理现汇结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自由兑换货币

现汇结算方式盛行于第一个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金本位时期,金本位

时期最典型的形态是金币本位制,黄金具有自由流通、自由兑换、自由铸造、熔毁和自由输出入国境四大特点,由于“黄金输送点”的制约,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稳定,资金调拨自由,为现汇结算创造了顺利开展的条件。但是在1973年以后的纸币本位制下,黄金与纸币已不发生直接联系,各国对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和资金移动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于是在现汇结算方式下所使用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目前,世界上属于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有70多种,其中在现汇结算中常用的有USD、DEM、JPY、CHF、FRF和GBP等。

(二)建立可自由调拨的帐户

一国的现汇结算要顺利进行,除了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外,还需要有本国的商业银行在世界各国际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开立各种货币的存款帐户,使各种货币之间能相互兑换,并且本国商业银行与他国商业银行在同一国家商业银行帐户上的头寸彼此可以相互调拨,以抵消或清偿各种债权债务。

(三)建立代理关系

办理外汇业务没有其他银行的协助、合作是办不到的。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来实现。所谓代理关系是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相互承做国际结算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建立代理关系的双方即互为双方的代理行。建立代理行的标志是:掌握对方的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它包括:有权签字人的印鉴(Specimen Signatures)、密押(Test Key)、费率表(Terms and Condition)。一般选择业务往来多、信誉卓着、作风正派、态度好、互为信赖、地理位置优越的以及世界主要

货币国家的银行作为代理行。代理关系中有帐户行与非帐户行的区别,帐户行即两行之间单方或双方互在对方行开立帐户。帐户行间的支付大都通过在其所开立的帐户上进行划拨结算。而非帐户行则没有这种帐户关系,它们之间所代理的货币收付需要通过第三家银行办理。代理关系中帐户行的建立,除了信誉卓着、地理位置优越,业务往来多外,还应选择经常使用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发行国,资力雄厚、关系密切的大银行,其设立的条件更进一步。

五、国际结算中的惯例

(一)什么是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被人们反复运用与普遍承认的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它是在国际范围内日积月累地逐渐形成的。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Terms)。此“通则”现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于1996年1月1日始生效;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UCP)(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

4. 《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简称ISBP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C458)

6.《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7.《国际保理惯例》(IFC)

……

(二)国际惯例与法律、合同的关系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它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使用某惯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了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在合同要载明:“This is subject to UCP600”或类似的字样。

当国际惯例与合同的规定相违背时,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又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违背的,国际惯例则起到补充的作用。

六、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一)国际结算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

随着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量不断扩大,从而国际结算业务的业务量也不断扩大。

(二)国际结算与信贷融资密不可分

在当代国际间进出口贸易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迫切需要金融业提供贸易融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就是顺应了这种时代的潮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且与国际结算相融合,使得银行更好地发挥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同时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国际融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就是其中之一,目前这一结算方式已经在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普遍盛行。

(三)国际担保融入国际结算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贸易内容变化,国际担保被普遍用于国际结算,成为一种非常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如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四)政策性金融支持伴随着国际结算

在世界市场和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各国政府纷纷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本国出口商开拓国际市场,除了传统的优惠贷款方式等,其中最典型的是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政府支持出口融资的重要工具;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结算收汇保驾护航。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自己的出口信贷机构,在信贷方式上也出现了卖方信贷、买方信贷、福费廷等出口信贷新方式。

(五)国际结算方式不断创新

在过去卖方市场条件下,信用证结算方式很盛行,是国际贸易中的最主要的结算方式,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之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

变,非信用证等传统的融资结算方式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估计约占国际年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而且越是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就越高,如在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这个比例高达80%以上。

(六)国际结算中商业信用的比重加大

目前采用记帐赊销方式的交易在全部国际商品贸易结算中的比例逐渐增大,随着汇付方式越来越多,在传统结算方式中,商业信用开始挑战银行信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票据流通的一般程序、票据流通过程中主要当事人的权责及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信用工具的性质、作用;掌握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种类及主要区别;熟练掌握汇票的必要项目,在正确理解汇票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掌握缮制商业汇票的基本技能,为开立托收项下汇票和信用证项下汇票打下基础。

【本章重点】

1. 票据原理,有票据的概念、特性和票据行为

2. 汇票定义、要项、种类及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3.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本章难点】 1. 票据行为

2. 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3. 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本章教学时数】 14课时

【授课主要内容】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定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债权债务,或者完成资金转移,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

要工具。现代国际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的非现金结算。

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之所以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是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点: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表现在:

1.票据权利是通过背书或凭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权利的两种转让方式。根据票面上“抬头人”的不同形式,采用相应的转让方式。经过背书或凭交付受让人即可合法转让与流通。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

3.受让人获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未实现票据的权利,有权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4.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票据产生原因的债权凭证,这里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二是出票人与收款人、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票据的成立与否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能出示票据,就可以根据票面所载明的文义向受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而对受让人而言,他无需调查票据的原因关系,只要票据记载符合法律规定,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向受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或者在被拒付时,向其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追索。

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基础原因关系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人之间根据票据记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成立虽不究其当事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即常说的要式不要因。所谓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做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无提示的票据是无效的。对此,受票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凭证,并从此停止了该票据的流通过程。由此看来,票据与货币现金不同,其流通是有期限的,且不可往复使用。这体现了票据的局限性。

三、票据的法律体系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票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票据法,将票据流通规则法律化。目前最具有影响力的是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

(一)英美法系

英国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作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1909年、1914年和1917年英国政府先后三次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Cheques Act 1957),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经一百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其适用性强。故本章有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美国借鉴英国《票据法》,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目前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均采用或借鉴英国《票据法》。

(二)欧洲大陆法系

欧洲大陆法系是由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综合。早在164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中对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都作了规定,因此法国的票据法历史最悠久。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商法典》,其中规定了票据法,但仅对汇票和本票作规定。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德国在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了支票法。欧洲大陆的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家的票据法皆属于德国票据法系统。

由于各国票据法归属的体系不同,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这对票据的国际流通与使用带来许多不便。为了协调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矛盾和冲突,统一各国的票据法,国际联盟先后在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主的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票据法会议。会议通过了四个关于票据的公约,即:《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1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它们合并简称为《日内瓦统一法》。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日内瓦统一法》也就不可能得到英美的承认,致使至今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票据法,而存在英国《票据

法》和欧洲《日内瓦统一法》两大票据法体系。

(三)法的冲突

票据按流通领域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内票据和国际票据。由于涉及多个国家,世界各国对票据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必然会发生究竟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为准的问题。由此产生了法的冲突问题。

为了不因不同票据法阻碍票据的跨国流通和使用,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即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为准。事实上,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因此,行为地原则也就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各种票据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均以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节 汇 票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第3条关于汇票的定义是: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the order or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他在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某

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上述汇票定义指出的要项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期限、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的要求(或命令)、一定金额的货币及书面形式。

英国《票据法》还规定必要项目的填写不符合法律定义的票据不是汇票。英国《票据法》的汇票定义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引用和参照。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要项)

汇票是一种要式凭证,注重在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只要这些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就具有票据的效力。

附式2-1 汇票式样及要项

Due 18 Oct.200x Accepted Exchange for USD5000.00 Hong Kong 10 July.200x. 20 July.200x. ① ③ ⑦ Payable at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C Bank Ltd. ⑤ ② ⑥ London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For ③ B Bank , London To B Bank, signed London. For C Company ④ Hong Kong. ⑧ Signature 注:①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命令;③确定金额;④付款人;⑤付款期限;⑥收款人;⑦出票地点和日期;⑧出票人

(一)“汇票”字样的注明

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 (bill of exchange,exchange或draft)字样,这样可使人易于识别它的性质,方便实务上处理。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1.汇票是一项支付命令,而不是付款请求。必须用祈使句,不能用表示请求的虚拟句。例如: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无效汇票

2.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要求受票人的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履行某项行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否则,该汇票无效。例如: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providing the goods supplied in compliance with contract …——无效汇票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from our account No.1 with you …——无效汇票

但下列说明不能作为有条件支付的记载:

(1)注明汇票起源交易,即出票条款(drawn clause),不构成支付命令的条件。例如: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Drawn under Midland Bank, London L/C No.3456 dated 1st June 20___. —有效汇票

(2)注明汇票付款后如何取得偿付的,不构成支付命令的条件。例如:

Pay to Robert Brown the sum of one hundred pounds and debit our a/c with you. —有效汇票

(3)注明“对价收讫”或“对价已收”的汇票也是有效的。例如: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for value received ... —有效汇票

(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1.以确定的货币表示

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其金额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任何选择的或者浮动的记载或未定的记载,都使汇票无效。例如:

(1) GBP1000 or GBP2000,

(2) between GBP1000 and GBP2000,

(3) about GBP1000。

汇票金额必须是任何人根据汇票上的规定能准确计算出来的。

2.大写(amount in word)和小写(amount in figure)

汇票的金额包括两部分,货币名称和货币金额,金额同时以大小写表示。一般地说,“Exchange for ”后面填小写金额,“the sum of”后面填大写金额。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大小写金额不符,票据无效,银行以退票处理。

3.利息条款(with interest)

汇票上注明按一定的利率或某一日市场利率加付利息,是允许的。但利息条款须注明利率、起算日和终止日。例如: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无效汇票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有效汇票

4.分期付款(by stated instalment)

分期付款的条款必须具体、可操作。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instalments. ——无效汇票

At 6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5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 ——有效汇票

5.支付等值其它货币( pay the other currency according to an indicated rate of exchange)

支付等值其它货币是指按一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汇率折算后付款。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有效汇票

现时汇率即按照付款日当天的汇率折成英镑,任何人按此汇率都能算出相同的金额。因此,该汇票可以接受。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体现了票据法的冲突的行为地原则:在票据的付款地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而票据上是以外汇表示金额时,就必然有货币兑换的问题。票据行为必须尊重付款地点的国家法律。

(四)付款人(payer)名称和付款地点

付款人先是接受命令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受票人只有对汇票作出承兑或付款,才成为承兑人或付款人。受票人在汇票上通常就表述为“To (drawee)”

受票人的记载应有一定的确定性,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英国《票据法》规定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票人,同时要求他们之间应为并列的关系。如受票人可以是A、B和C,但不能是A或B或C,也不能是先A后B再C。

受票人的地址,并非必要项目,但为了便于提示,在实务上应写明地址。

(五)出票人签名

汇票上要有出票人签名,以确认出票人对汇票的债务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字为签名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手签。目前

按照国际惯例,涉外票据应采用手签方式。

如果出票人是代理其委托人(公司、银行等)签字,应在委托人名称前面加注“for”, “on behalf of”, “for and on behalf of”等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注明职务的名称。例如:

For ABC Co. John Smith

General Manager

这样,ABC公司受到个人John Smith签名的约束,而John Smith不是他个人开出的汇票,而是代理公司开出汇票。

如果汇票上没有出票人签字、伪造签字或代签名的人并未得到授权,则不能认为是出票人的签名,这样的汇票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六)出票的日期和地点

出票日期的作用:

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汇票的流通有其时效性,即有效期,其起算日为出票日期。没有注明出票日期的汇票其有效期无法判定。

2.决定汇票的到期日。对于出票后若干天(月)(At *** days after date)付款的汇票,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就取决于出票日。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清理,已表明他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则票据不能成立。

4.决定利息的起算日。如支付指定人USD1000,并按X%支付利息,这时出票日为起息日,付款日为到期日。

出票地点事关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为依照国际惯例,票据成立与否采用行为地法律的原则,汇票是否完善有效就以出票地的法律为依据。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若汇票上未载明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七)付款期限(time of payment)或(tenor)

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

1.即期(at sight, on demand, on presentation)付款。即期付款也叫见票即付,提示汇票的当天为付款日,无需承兑。若汇票上无标明付款期限的,也为即期。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2所示:

附式2-2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sight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2.远期(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 time/ usance / term bill)付款。在远期付款方式下,持票人向受票人初次提示汇票时,受票人只对汇票进行承兑(承诺付款),付款行为发生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

(1)远期付款的规定形式

①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ight)。这种汇票须由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并从承兑日起算确定的付款到期日。这样,出票人就不可能自行确定付款日,付款日期取决受票人承兑汇票的日期。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3所示:

附式2-3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2 months after sight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②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date)。这种汇票虽然可以直接根据汇票的记载,计算出付款的日期,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该汇票的态度和让受票人对到期付款有所准备,持票人还应在到期前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4所示:

附式2-4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2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③预定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tated date)。这种汇票尽管到期日明确,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及让受票人做好付款准备。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5所示:

附式2-5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20 days after 21 Dec,2004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④板期付款(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在汇票中具体指明付款的年月日,即定期。这种汇票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受票人的付款责任。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6所示:

附式2-6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On 30 Mar.,2005 fixed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⑤延期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hipment/the date of B/L)。这是指装运日/提单日后若干天(月)付款。虽然对照提单签发日期可以确定汇票的付款时间,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付款的态度和让其做好付款准备,还是事先提示受票人承兑为好。汇票上的有关文句如附式2-7所示:

附式2-7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15 Dec.,2004)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2)到期日的计算

①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说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

例1:附式2-1中到期日的计算:

7月21~31日 11天 所述日之次日为起算日

8月1~31日 31天

9月1~30日 30天 至此72天

10月1日~18日 18天

10月18日末尾一天计算到期日是90天的最后一天,即第90天。因此,10月18日是汇票到期日。

例2:附式2-4中到期日的计算:

12月21~31日 11天

1月1~9日 9天 共20天

因此,1月9日是汇票到期日。

②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的节假日均被解释为非营业日。当汇票到期日为这些日子时,则应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如上例中到期日是1月9日,这一天是星期日,所以应相应顺延到1月10日。

③汇票规定出票日或见票日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的相应日期,避免了一个月是30或31天的计算。若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例:附式2-3中到期日的计算:若见票日是31 Dec., 则付款日为:28 Feb.。

(八)收款人名称(payee)

收款人也称抬头人,是汇票出票时记载的债权人。可以表示为:

1.空白抬头,也称为来人抬头,该汇票不需背书,持票人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权利。例如:pay to bearer / holder。有时尽管有具体的名称,但只要有“bearer”出现,即为空白抬头。例如:pay to ABC Co. or bearer 等于pay to bearer。这种汇票是认票不认人,因此在商业法规不完善、治安不好的地方要少用。

2.限制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只有票面上的收款人才有权取得票款。例如:

(1)pay to John Smith only;(2)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3)“Not Transferable”字样出现在汇票上。

3.指示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可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这种抬头在实务中较多见。例如:

(1)pay to the order of A Co.;(2)pay to A Co. or order.;(3)pay to A Co.。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一)“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

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开出的是一式二份的成套汇票(a set of

bill)。两张汇票内容完全相同,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张汇票分不同航班邮寄,先到的那张起作用,后到的就自动失效。所以在第一张上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二张不付款”〔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d being unpaid)〕,第二张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一张不付款”。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如附式2-1-1、2-1-2所示。

这样避免了付款人为了同一笔金额的两次付款,又避免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单据遗失。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托收是出口商先出运商品后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防止在货到后进口商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的被动,出口商有必要在进口商所在地委托一家公司作为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当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可向需要时的受托代理人联系,求助于他。若他愿意,即可参加承兑,到期日参加付款,又称预备付款人。

汇票若以买主作为付款人时,在其名称旁边记载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例如:

TO:DEF CO.(address)

In case of need refer to B Co. (address)

(三)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可单独记载详细地址,即作为提示地址。若无单独记载,则以付款人名称旁边

的地点为付款地点。

(四)担当付款行(a banker designated as payer)

在当今买方市场下,为了进口商方便,出票人(出口商)可根据与付款人(进口商)的约定,出票时载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作为担当付款行。如:

A bill drawn on DEF Co., London.

Payable by Bank of B, London.

担当付款行只是推定的受委托付款人,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可先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到期日再向担当付款行提示要求付款,担当付款行支付票款后借记付款人账户。若出票人无载明,付款人承兑时可加列。例如:

ACCEPTED

(date)

Payable at

C Bank Ltd.London

For B Bank , London

Signed

(五)利息与利率(interest and its rate)

汇票上可以记载利息条款,但应载明起息日或收取利息的期限以及适用的利率,以便计算。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payable in other currency)

汇票可以注明用其他货币付款,并注明汇率,但这种记载不得与当地法律相抵触。

(七)提示期限(limit of time for presentment)

提示期限的规定,要在汇票有效期内。

(八)免做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放弃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

出票人/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如:

“John Smith 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

“John Smith protest waived”

表示John Smith对后手做出的安排,一方面表明他相信后手;另一方面做成证书、通知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做退票通知、放弃拒绝证书,持票人仍可向他追索,表明他对汇票仍然是负责的。

(九)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without recourse”字样,就免除了他们的追索权。实际上是免除了出票人或背书人对汇票应负的责任。如:

Without recourse to us

For A Co. Ltd., London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的当事人,也是汇票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开出并交付汇票的人。从法律上看,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就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直到汇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如果出票人因汇票遭拒付而被追索时,应对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款的责任。

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被承兑后,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因此,在即期汇票付款前,或远期汇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受票人(drawee)。受票人是按汇票上记载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汇票付款的人,在他实际支付了汇票规定的款项后也称为付款人(payer)。他是接受付款命

令的人(addressee)。受票人未在汇票签名之前,可承兑,也可拒付,他不是必然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受票人承兑了汇票,即在汇票上签名,表示他接受出票人发出的到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命令,从此受票人成为承兑人,就要对汇票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3.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holder),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具体地说,收款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遭拒付时他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由于汇票是一项债权凭证,他也可将汇票背书转让他人。

(二)其他当事人

1.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另一人,表明将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的人。

一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均可以成为背书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成为背书人,并可以连续地进行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背书人就成为其被背书人和随后的汇票权利被转让者的前手,被背书人就是背书人和其他更早的汇票权利转让者的后手。其中,收款人是第一背书人。

例如,一张出票人A,收款人B,A开立后交付给B,B凭背书或单纯性的交付转让给C,C再转让给D。如果D不再转让,他便成了最后持票人。则B是A的后手、

C和D的前手,C是D的前手、A和B的后手,A、B、C均是D的前手。如图2-1所示:

A(出票人)→B(收款人)→C(第一受让人)→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 (第二被背书人)

图2-1 票据转让关系

可见,背书的作用在于传递票据,并保证汇票是完满的、无缺陷的。经过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变成背书人,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即背书人是汇票上的债务人。背书人对汇票承担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但对其前手以至出票人享有追索权。

2.被背书人(endorsee)。即接受背书的人。当他再转让汇票时,就成为另一背书人。若不转让,则将持有汇票,就成为第二持票人。因此,他是汇票的债权人,最后被背书人必须是持票人(holder)。他拥有向付款人和前手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3.承兑人(acceptor)。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汇票正面签字,就成为承兑人。承兑人只存在于远期汇票关系中,本票和支票由于没有承兑行为,也就没有承兑人。

票据一经承兑,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而由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承兑人必须保证对其所承兑的文义付款,而不能以出票人不存在、出票人的签字伪造或

出票人没有签发票据的能力或授权等为借口拒付。在票据法中“禁止承兑人翻案”。如果承兑人到期拒付,持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前手追索。

4.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参加承兑人是非汇票债务人对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的汇票进行承兑的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参加承兑人仅对受票人担保,且与受票人有特殊的关系,有意要保护受票人的名誉。

5.保证人(guarantor)。保证人是一个第三者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做保证行为的人,做“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担相同责任。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时,保证人应负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之责;为承兑人保证时,保证人应负付款之责;在票据被拒付时,也承担被追索的责任。

6.持票人(holder)。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是现在正在持有汇票的人。他是票据权利的主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享有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享有向前手直至出票人、保证人等要求清偿票款的权利。

(3)票据转让权。持票人享有依法转让其汇票的权利。

7.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所谓对价是指一方所得收益相当于对方同等收益的交换。这种交换不一定是等价交换,对价可以货物、劳务、金钱等形式体现。

付过对价持票人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不论持票人自己是否付了对价,只要其前手付过对价转让到现在持有汇票的人,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如,背书人在转让前或转让后已付过对价,则对被背书人而言,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它通常是指前手付过对价,自己没有付对价而持票的人。

英国《票据法》根据是否付过对价,对持票人规定不同的权利。

8.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正当持票人指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1)持有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前手背书真实,且未过期; (2)持票人对于持有的汇票是否曾被退票不知情; (3)持票人善意地付过对价而取得汇票;

(4)接受转让时,未发现前手对汇票的权利有任何的缺陷。

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且不受汇票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五、票据行为

一张票据从开立、正当付款到最后注销,需要经历一定的环节步骤,我们把这些环节步骤称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为基础而衍生的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票据行为与票据形式和内容一样具有要式性,必须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一)出票(issue)

1.出票的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主票据行为,离开它就不可能有汇票的其他行为。一个有效的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1)制成汇票并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to sign it);(2)将制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这两个动作缺一不可。出票创设了汇票的债权,收款人持有汇票就拥有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交付(delivery)是指实际的或推定的从一个人的拥有,转移至另一人拥有的行为。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在交付前都是不生效的和可撤销的,只有将汇票交付给他人后,出票、背书、承兑行为才开始生效,且不可撤销。

汇票的开立可以是单张或多张。国内汇票多为单张汇票(sola bill)。国外汇

票是一式多份,如一式两份的“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的汇票。若两份汇票都经背书人或承兑人不经意的背书或承兑,且落入正当持票人之手,则背书人或承兑人应同时对这两张汇票负责。

2.出票的影响。汇票的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就确立了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的地位和收款人的债权人地位,出票人要担保所开立的汇票会由付款人承兑和付款;而付款人对于汇票付款并不承担必然责任,他可以根据提示时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来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因为汇票不是领款单,而是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收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

(二)背书(endorsement)

1.背书的含义。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并交付给被背书人的行为。它是指示性抬头的票据交付转让前必须完成的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1)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记载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等事项;(2)交付给被背书人或后手。

2.背书的种类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记名背书或正式背书。即持票人在背书转让时注明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内容完整、全面。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XYZ Co. or order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General Manager) 被背书人作为持票人可以继续进行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如图2-2所示。

顺序 1 2 3 4 5 当事人 背 书 人 A(PAYEE) B C D E 被 背 书 人 B C D E F(HOLDER) 图2-2 特别背书的连续性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仅在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做此背书后,被背书人要再转让,只需凭交付即可。例如:

(汇票背面)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 (General Manager) 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过空白背书后使汇票成为来人抬头式汇票,受让人可以仅凭交付来转让票据的权利。已做空白背书的指示性抬头汇票,任何持票人均可将空白背书转变为记名背书,只要在背书人名称与签字上面加注“付给XXX或指定人”即可。此后的被背书人可以继续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值得注意的是,经空白背书转变成的来人抬头汇票与原来是来人抬头的汇票是有区别的,前者可以继续恢复成指示性抬头(记名背书),而后者即使再做成记名背书也始终是来人汇票。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限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John Smith only(or not transferable or not negotiable) Li Hua 经过限制性背书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成为了限制性抬头的汇票,就不能继续背书转让其权利,同时,也只有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才能要求付款人付款。

对于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的转让权利,各国票据法有不同的规定。英国《票据法》认为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无权再转让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限制性背书的票据仍可由被背书人进一步转让,但原背书人即做限制性背书的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条件的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指“交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件的,即只有在所附条件完成时才把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该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起约束作用,与付款人、出票人承担的责任无关。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On delivery of B/L No.123 For A Co., London (Signed) 由于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因而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有条件背书的背书行为是有效的,但背书条件无效。”即这些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条件背书的受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或再转让票据时,他可以不理会前手所附加的

条件。但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开立不能有条件,但允许背书附加条件。

(5)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委托收款(for collection)”字样委托被背书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汇票权利的背书。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 for collection For Company ,Fuzhou ABC Import and Export Li Hua (General Manager) 托收背书的目的是委托被背书人收款,背书人只是赋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被背书人虽持有汇票,但不能进行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只能继续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可见,托收背书并非所有权的转让,汇票的所有权仍属于原背书人。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明确了前后手的关系。例如,图2-1所示,经过背书,B、C、D分别有1、2、3个前手。在付款人拒付时,B、C、D作为后手可以依次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

权。

(2)明确了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在背书后必须保证被背书人能得到全部的票据权利,担保汇票能及时承兑与付款,并对后手保证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3)确立了被背书人的债权人地位。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获得了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享有相当于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而使其成为债权人。对于被背书人来说,前手背书的人越多,表明愿意对汇票承担责任的人也越多,票据的质量就越高,他也就越安全。

(三)提示(presentation)

1.提示的含义。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按汇票指示履行承兑或付款义务的行为。有了提示行为才能实现收款人的收款权利。

2.提示的形式。提示的形式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类型。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只是针对远期汇票而言,即期汇票、本票和支票没有提示承兑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即期或远期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汇票、本票和支票都需要有提示付款行为。

可见,即期汇票、本票和支票只有一次提示,即提示付款;远期汇票则需要两

次提示,一次是到期前的提示承兑,另一次是到期时的提示付款。

3.提示的法律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汇票应在汇票规定的时限内和规定的付款地点进行。

(1)在规定的时限内提示。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如英国《票据法》规定:即期票据必须自出票日起1个月、本地支票10日内作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做提示承兑;远期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做提示付款。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即期票据必须自出票日后的1年内做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的1年内做提示承兑;远期汇票在到期日及以后两个营业日内做提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规定:定日或出票日后定期的汇票,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做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做提示承兑;即期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做提示付款;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做提示付款。

(2)在规定的付款地点提示。持票人应在票据上指定的付款地点提示票据,如果未规定地点,则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地址或居住地视为提示地点。由于目前使用的大部分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因此,持票人可以通过银行票据交换所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也可以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

提示必须在汇票规定的时限内和规定的付款地点做出才有效,否则持票人将丧

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或丧失票据的权利。

(四)承兑(acceptance)

1.承兑的含义。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票面上签字以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受票人通过在汇票正面签字,确认了他到期付款的责任,受票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承兑行为的完成包括两个动作:写成和交付。

(1)写成。付款人在票面上作承兑有以下不同的做法:①仅有付款人的签名;②加注“承兑(Accepted)” 字样并签名;③付款人签名并加注承兑日期;④加注“承兑(Accepted)” 字样、签名并加注承兑日期。例如:

①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② Accepted (“承兑”字样)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③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28 Mar., 2000 (承兑日期)

④ Accepted (“承兑”字样)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28 Mar., 2000 (承兑日期)

可见,受票人签名是承兑的必要内容,“承兑”字样的记载则可有可无,承兑日期的记载则视情况而定,如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就必须记载。

(2)交付。承兑的交付有两种:实际交付和推定交付,前者即受票人在承兑后将汇票退还给持票人;后者即受票人在承兑后将所承兑的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持票人汇票已作承兑并告知承兑日期。根据国际银行业的惯例,180天以内的远期汇票承兑后,由承兑银行专门缮制承兑通知书给持票人,用承兑通知书代替已承兑的汇票,完成交付。

2.承兑的影响。承兑构成承兑人在到期日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在汇票承兑后,承兑人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他要对所承兑的票据的文义负责,到期履行付款责任。出票人则由汇票被承兑前的主债务人变为从债务人。

对于持票人而言,汇票承兑后,其收款就有了肯定的保证,汇票的流通性增强了。因此,经承兑的汇票具有了贴现融资的可能。

3.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指付款人对出票人的指示毫无保留地予以确认的承兑。在正常情况下的承兑都是普通承兑。

(2)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又称限制承兑。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某些保留条件,从而改变了出票人所企图达到的目的和票面上的记载。常见的类型有:

①带有条件的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即承兑人的付款依赖于承兑时所提条件的完成。例如:

Accepted

10 Dec.2000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L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所以持票人有权拒绝带有条件的承兑,把这样的承兑当成受票人的拒付。

②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即承兑人仅承诺支付票面金额的一部分。例如,汇票的票面金额为USD10 000.00,而做如下承兑:

Accepted

10 Dec. 2000

Payable for amount of nine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

③限定地点承兑(local acceptance)。即承兑时注明只能在某一特定地点付款。例如:

Accepted

10 Dec., 2000

Payable on the counter of Bank of China, New York and there only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

应注意:加注付款地点的承兑仍然是普通承兑,除非它表明仅在某地付款而不是在别处。如上例中若没有“and there only ”字样的限制,则成为普通承兑。

④限制时间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as to time)。即修改了票面上的付款期限。例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时间是出票后30天付款(payable at 30 days after date),而做如下承兑:

Accepted

10 Dec., 2000

Payable at 60 days after date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

汇票持票人有权对上述的保留承兑予以拒绝,就认为承兑人做出的保留承兑为拒绝承兑。若持票人接受了上述的保留承兑,而出票人或其前手背书人并未授权,事后也不同意,则持票人以后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五)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以消除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人必须按正常程序付款( payment in due course)以后,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所谓正常程序付款指:

1.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而非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否则汇票上的债权债务不能视为最后清偿。

2.要在到期日那一天或以后付款,不能超前;

3.要付款给持票人,前手背书须真实和连续;

4.善意付款,不知道持票人的权利有何缺陷。

付款人按正常程序付款后,付款人及票面上所有的票据债务人的债务责任都得以解除,汇票流通过程得以终结,汇票上所列明的债权债务最终得到清偿。

(六)退票(dishono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

到拒绝付款,均称为退票,也称拒付。某些有条件承兑、拒绝付款、拒绝承兑、付款人死亡、破产、失去支付能力、避而不见等都要退票。

持票人在遭遇退票时,可以把被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前手,做成退票通知;还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做成拒绝证书。

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做成退票通知的目的是让汇票的债务人及早了解拒付事实,以便做好被追索的准备。发出退票通知的方法有两种:(1)持票人在退票后的一个营业日内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背书人,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依此类推,直至通知到出票人;(2)由持票人将退票事实对其前手(包括出票人)逐个通知。如图2-3所示: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做出的证明拒付事实的法律文件。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在拒付后,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具体地,持票人应先交汇票,由公证人持向付款人再做提示,仍遭拒付时,就由公证人按规定格式做成拒绝证书,其中说明做成拒绝证书的原因、向付款人提出的要求及其回答。持票人凭拒绝证书及退回汇票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七)追索(recourse)

追索指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持票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就是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共同构成了汇票的基本权利。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背书人 出票人 收款人 持票人 A B C D E F

第一种方法

第二种方法

图2-3 退票的通知方法

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提示。英国《票据法》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向付

款人提示汇票,未经提示,持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追索。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退票通知。英国《票据法》规定,在退票日后的次日,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直至出票人。

3.外国汇票遭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英国《票据法》规定,为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由持票人请公证人做成拒绝证书。

只有办到此三点,持票人才能保留和行使追索权。但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保留期限内进行方为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为1年,英国《票据法》规定为6年。

行使追索权时,追索的票款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做成退票通知和拒绝证书的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八)保证(guarantee/aval)

保证是非票据的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等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被保证人,由第三者(如大银行、金融担保公司等)担当保证人对其保证,即在票面上加具“Guarantee”字样,这张汇票信誉提高了,能够更好地流通。例如:

Guarantee

For account of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被保证人名称)

Guarantor A Bank(保证人名称)

Signature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相同的责任。为承兑人保证,负付款之责;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负担保承兑或担保付款之责。经过保证后,票据可接受性增强。

六、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bill)指出票人是银行的汇票。它一般为光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指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的汇票。它可能是光票,也可能是跟单汇票。由于银行的信用高于一般的公司或个人的信用,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汇票更易于流通转让。

2.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

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指由个人商号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商业基础之上。由于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在市场上更易于贴现,流通性强。应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不一定是银行汇票,因为银行承兑的汇票有可能是银行汇票也有可能是商业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它包括:票面上记载“at sight / on demand”字样的汇票,提示汇票即是“见票”;出票日与付款日为同一天的汇票,当天出票当天到期,付款人应于当天付款;票面上没有记载到期日的汇票,各国一般认为其提示日即到期日,因此也就是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time bill / usance bill)即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它可分为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在其

它事件发生后定期付款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和延期付款汇票五种情况。

4.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即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取或支付。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即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与光票相比较,跟单汇票除了票面上当事人的信用以外,还有相应物资做保障,因此该类汇票流通转让性能较好。

5.按照流通领域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domestic bill)指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的居住地同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汇票流通局限在同一个国家境内。

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指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居住地中至少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前两者不在同一国,汇票流通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多为国际汇票。

6.按照票面标值货币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

本币汇票(domestic money bill)即使用本国货币标值的汇票。国内汇票多为本币汇票。

外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即使用外国货币标值的汇票。

7.按照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是否相同,汇票可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

直接汇票(direct bill)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相同的汇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大部分是直接汇票。

间接汇票(indirect bill)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不同的汇票。承兑人在承兑时须写明付款地点。

8.按照收款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来人汇票和记名汇票

来人汇票(bearer bill)即收款人是来人抬头的汇票。

记名汇票(order bill)即收款人是指示性抬头或限制性抬头的汇票。

9.按照同一份汇票张数的不同,可分为单式汇票和多式汇票

单式汇票(sola bill)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只开立一张的汇票。用于银行汇票。

多式汇票(set bill)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开立一式二份甚至多张的汇票,用于逆汇项下的商业汇票。

汇票有着多种的分类方法,但并不意味着一张汇票只具备一个特征,它可以同时具备几个特征,如远期外国跟单汇票。

第三节 本 票

一、本票的法律定义

英国《票据法》对本票所下的定义是: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本票是一人(债务人)向另一人(债权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与汇票定义相比有三处明显的不同:(1)本票是“保证自己”,汇票是“要求他人”;(2)本票是“承诺”,汇票是“命令”。即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并保证自己付款的承诺,而汇票是一人要求第三者付款的命令;(3)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制票人(同时兼任受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受票人(付款人)。

英国《票据法》规定,以“我”为付款人的汇票为对己汇票或者己付汇票,即本票。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1.写明其为“本票(promissory note)”字样;

2.无条件付款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4.制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以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6.付款期限(未载明期限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本票。我国的《票据法》只承认即期本票);

7.一定金额货币;

8.付款地点(未载明期限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

以上可以看出,本票比汇票少了一个绝对必要项目——付款人,而是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即由“我”签发,“我”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你”的承诺书,可以看成是“我欠你”的借据。本票的式样见附式2-8:

附式2-8 本 票 式 样 及 要 项

Promissory Note for USD1000 New York, 5 Jan.200- (1) (7) (5) At 60 days after date we promise to pay A Co. or order (6) (2) (3)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7) For Bank of America, New York Signature (4) 三、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种类 汇票 本票 项目 性质不同 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同基本当事人不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点 同 制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有否承兑行为 有 没有 提示的形式不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只有提示付款 同 形式 主债务人不同 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制票人在流通期间始终是在承兑后成为从债务人 主债务人 退票时是否作拒绝证书 需要 不需 1.都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 相2.出票人(或制票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 同点 3.对收款人的规定相同; 4.对付款期限的规定相同; 5.有关出票、背书等行为相同。 四、本票的种类

(一)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按签发人身份的不同,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trader’s note)是以商号或工商企业作为制票人,用以清偿制票人自身债务的本票。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由于本票的制票人对本票金额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而制票人的付款能力又缺乏有效的保证,所以其使用范围渐渐缩小。现在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人接受而很少签发本票。

商业本票按期限可分为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远期商业本票一般用于出口买方信贷,当出口国银行把资金贷放给进口国的商人以支付进口货款时,往往要求进口商开立分期付款的本票,经进口国银行背书保证后交贷款银行收执,这种本票不具有流通性,仅作为贷款凭证。

银行本票(banker`s note)是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或者付给来人的本票,它可以作为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银行本票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银行本票也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但远期使用得较少。即期银行本票是指本票一上柜面即能取现的本票。它能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用于大额现金交易中。由于即期银行本票的发行一定意义上会增加货币投放量,因此各国对它的发行有限制。

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国家实行有效的金融管理和宏观调控,还特别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二)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旅行服务机构发

行的不指定付款地点、具有固定票面金额、专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购买人可在其他地点凭票兑付现款或直接用于支付。从付款人就是该票的发行机构来看,旅行支票带有本票的性质。

由于发行人都是信誉卓着的大银行/大旅行社,所以旅行支票易被世界各地银行、商号、饭店所接受。大银行/大旅行社签发旅行支票是有利可图的,首先,在一定时间内可无息地占用旅行者购买旅行支票的资金;其次,可利用旅行者使用旅行支票,为自己做无成本的广告宣传;最后,可为旅行者提供安全、方便的支付服务。另外,兑付旅行支票的代理行可有兑付费等手续费收入。

购买者可以安全、方便地使用旅行支票。在购买旅行支票时,购买人要当着银行职员的面留下初签,然后带到国外旅行。在兑付取现或消费时,购买人进行复签,付款代理机构以初签与复签一致作为支付的条件。然后,代理机构与发行机构结算所兑付的旅行支票。若旅行者尚有剩余旅行支票,也可向发行者兑回现金。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的不断发展,旅行支票的使用受到了挑战。国际信用卡以其更为安全方便、手续更为简化等特点而成为旅行支票的替代品,这就使得旅行支票使用数量出现下降趋势。

第四节 支 票

一、支票的法律定义

英国《票据法》对支票所下的定义是:Briefly speaking, 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 Detailed speaking, 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sign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简而言之,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与汇票的定义相比: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期限一定是即期的。此外与汇票无本质的不同。所以凡适用于即期汇票的规定也适用于支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1.写明其为“支票(cheque)”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和地址;

4.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以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6.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即期”字样者,仍被视为见票即付;

7.一定金额货币;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支票的式样见附式2-9。

三、支票的划线制度

划线是一种附属的支票行为,是其它票据(除银行即期汇票外)流通中所没有的。

(一)非划线支票与划线支票

1.非划线支票(open cheque),又称敞口支票,即一般没有划线的支票。它既可提取现金,又可转账划拨。

2.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又称平行线支票,即票面上有两条平行划线的支票。它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划拨。

(二)普通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可分为普通划线支票(general crossing cheque)和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 crossing cheque)。

图2-9 支票式样及要项

31 Jan.,200- Cheque London, 31 Jan.,200- Tianjin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 GBP500 537890 No.537890 & ① ⑤ BANK OF EUROPE LONDON ③ Pay to Tianjin Economic & Development Crop. or order ⑥ ② ⑧ the sum of five hundred pounds GBP50 ⑦ 0 For Sino-British Trading Co. London Signature ④ 1.普通划线支

票:指任何

537890 60…2153 02211125 一家银行

0000500000 都可以代

收转账的

(Counterfoil) 支票。如附

支票编号 付款行代号 出票人在付款行 根据支票面额 磁性编码 磁性编码 的支票专户账号 加编的磁码 附式2-10 普通

磁码 划线支票 式2-10所示:

& Co

(1) (2) banker A/C payee (3) (4) Not Negotiable

(5)

(1)支票在票面上仅有两条平行线,无任何的标记。(2)和(3)支票在平行线中加注了“& Co.”和“banker”字样,这是早期银行习惯保留的印记,本身没有特别的含义。(4)支票在平行线中加注“A/C Payee”字样,表示要求代收银行将票款收进收款人的账户。(5)支票在平行线中加注“Not Negotiable”字样,这里“不可流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绝对禁止流通或转让,只是转让后受让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其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总之,未在支票上写明银行名称,其划线表明该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但未指定办理转账的银行,即持票人可委托任何银行办理收款转账。

2.特别划线支票:指票面上两条平行线中间加注了某一家银行的名称,只有这家银行才可以作为票款的代收银行。如附式2-11所示:

附式2-11 特别划线支票

Midland Bank Ltd. Midland Bank Ltd. A/C Payee

(6) (7)

Midland Bank Ltd. Not Negotiable (8)

上述(6)、(7)、(8)支票中,都规定了只有米德兰银行才可以作为代收行。(7)

(8)除了规定只有米德兰银行作为代收行外,还规定款项收妥后只能入收款人的账户。

由于特别划线支票只能通过线内指定银行转账,因此约束性强。如果收款人不在线内指定的银行开户,于是被指定的银行可以再做特别划线给另一家银行代收票款,若再添平行线填上EF BANK,则意味着请EF BANK协助收款。

(三)划线支票受票行的责任

划线支票和非划线支票的受票行的责任不同。划线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提取现金,而非划线支票既可以取现,又可以通过银行代收转账。因此,划线支票要求受票行将票款付给真正的所有人,或按照划线中的指示付款。非划线支票则无此项规定。

非划线支票可通过划线或加注行名成为普通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有在出票人签名授权后才能转变为非划线支票。因为非划线支票向划线支票转变限制了流通的范围,不会对出票人或其他当事人带来不利,所以票据法不禁止划线的加注。但划线支票向非划线支票的转变,就放宽了流通范围,加大了各有关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所以一定要由出票人授权。

(四)支票划线的作用

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均可在支票上划线,其目的在于防止支票丢失和被盗时被人冒领。

对于非划线支票,只要提示的票据是合格的,支票的付款银行就得立即支付,难以确定持票人是否就是支票的真正所有人。因此,如果支票落入非正当持票人手中,票款便很容易地被骗取。但划线支票不同,它限制了支票票款受领人的资格,只能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万一被冒领,由于是代收行收账,易查支付线路。票款真正所有人有权从窃贼那里讨还款项,这一追索权自付款日起6年内有效。因此,划线支票保护了持票人的权利,增强了支票的安全性。

四、支票与汇票的不同

支票是汇票的一种,它与汇票有许多共性。但支票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又具有许多不同于汇票的特殊性,如表2-1所示:

表2-1 支票与汇票的不同

种类 汇票 支票 项目 性质不同 委托书 出票人对受票行的付款授权书 出票人、受票人没有限制 身份是否受限制 出票人只能是银行的存款客户,受票人只能是吸收存款的银行 有否承兑行为 有 没有 提示的形式不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只有提示付款 同 形式 主债务人不同 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出票人在流通期间始终是在承兑后成为从债务人 主债务人 付款期限不同 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因此必须只有即期付款,没有到期有到期日的记载 日的记载 是否有保付行没有,但可以有第三方的保证可以有账户银行的保付行为 行为 为 能否止付 没有,在被承兑后,承兑人必可以有止付 须付款 五、支票的种类

1.依收款人记载的不同,可分为来人支票和记名支票

来人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不记名支票,其收款人是来人。凭单纯性交付即可转让。银行对持票人获得支票是否合法不负责任。

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其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经有关当事人背书后便可进行流通与转让。

2.依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非划线支票和划线支票

非划线支票(open cheques)又称敞口支票,即一般没有划线的支票。它既可取现又可转账划拨。

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s)又称平行线支票,即票面上有两条平行划线的支票。它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划拨。

3.依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支票和私人支票

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即出票人是银行,表明出票银行作为客户在另一家银行开立账户而开出的支票。

私人支票(personal cheque)即出票人是私人的支票。

4.依账户银行对出票人资信掌握,而给予出票人的不同支持,可分为保付支票和不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即由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CERTIFIED)”戳记并签字的支票。这时付款行就成为保付行,持票人可以不受付款提示期的限制,保付行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其他债务人可以一概免责。保付支票相当于得到付款行的付款确认,具有更好的信誉,更便于流通。不保付支票即普通的未经银行保付的支票。

六、支票的拒付与止付

(一)支票的拒付

付款银行对持票人作出表示“请与出票人再联系”。退票的理由:

1.出票人签字不符;

2.奉命止付;

3.存款不足;

4.大小写金额不符;

5.支票开出不符规定;

6.支票过期或逾期提示;

7.重要项目凃改需出票人确认。

(二)支票的止付

银行存款户对银行提出要求,是出票人请银行注意,要求停止付款,要有书面通知才有效。此后该支票被提示时,付款人在支票上注明“Orders not to pay”(奉命止付)字样并退票。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国际汇兑的概念、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别;理解汇款方式在国际经济往来中的具体应用;掌握汇款方式的概念、当事人及种类;熟练掌握汇款业务的流转程序及银行间头寸的划拨办法。

【本章重点】

1.三种汇款方式的业务流程 2.两地银行间汇款头寸的划拨

【本章难点】两地银行间汇款头寸的划拨 【本章教学时数】10课时 【授课主要内容】 一、结算方式概述

(一)结算方式的概念

国际结算方式又称为支付方式,通常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银行实现一定

金额货币预期转移的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包括:(1)买卖双方为了保证买方可靠地获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及卖方安全地收汇,所采取的交单与付款方式;(2)结算过程中,买方、卖方和相关银行之间各自权责的确定;(3)订明具体的付款时间、使用货币、所需单据和凭证;(4)相关银行之间的汇款头寸划拨安排;(5)交易双方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以提高经营效益,结合结算方式,争取银行融资的安排。

(二)结算方式的分类

1.从汇兑的方向考察,可划分为顺汇法和逆汇法。

顺汇法(remittance)又称汇付法,它是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采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由于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资金的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故称顺汇法,具体如汇款方式。其基本流程如图3-1所示:

合同 结算工具

资金

图3-1 顺汇方式流程

表示结算工具的流向 表示资金的流向

逆汇法(reverse remittance)又称出票法,是由收款人(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的付款人(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由于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资金的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故称逆汇法,具体如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其基本流程如图3-2所示:

合同 汇票

资金

图3-2 逆汇方式流程

表示结算工具的流向 表示资金的流向

2.从提供信用的角度,可分为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和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两类。

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是指银行对结算中的收付双方均不提供信用,只是接受委托,办理款项的收付,如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是指银行为交易提供信用保证的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方式和银行保函方式等。

二、汇款方式的概述

(一)汇款方式的概念

汇款方式(methods of remittance),是汇出行(remitting bank)应汇款人

(remitter)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paying bank),付给收款人(payee)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是顺汇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既能适用于贸易结算,也可适用于非贸易结算,凡属外汇资金的调拨都是采用汇款方式。所以它是基本的结算方式,是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之一。

(二)汇款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指向银行交付款项并委托银行将该款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在国际贸易中,汇款人即进口商。其责任是填写汇款申请书、提供汇出的款项并承担相关费用。汇款申请书是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契约,也是汇款人的委托指示,要求汇款人应填写明确清楚。

汇款申请书主要内容有:(1)汇款种类的选择;(2)收款人姓名、地址;(3)开户行名称、地址、账户;(4)汇款人姓名、地址;(5)汇款金额及币别;(6)汇款附言。如附式3-1所示。

2.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beneficiary),指被汇款人委托银行交付汇款的对象;在国际贸易中,收款人即出口商。其权利是凭证取款。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它是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或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办理的是汇出汇款业务(outward remittance),其职责是按汇款人的要求通过一定的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4.汇入行(paying bank)或解付行,汇入行是受汇出行的委托办理汇款业务的银行。而将款项解付给受益人的银行是解付行。当收款人与汇入行在同城时,汇入行和解付行可能是同一家银行;当收款人与汇入行不在同城时,汇入行可能委托其与收款人同城的联行充当解付行。汇入行或解付行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出口方银行。出口方银行办理的是汇入汇款业务(inward remittance)。其职

责是证实汇出行的委托付款指示的真实性,通知收款人取款并付款;同时也有权在收妥头寸后再解付款项。

附式3-1 汇出汇款申请书

三、汇款方式的种类

根据汇出行通知汇入行付款的方式,或支付委托书、汇款委托书的传递方式不同,汇款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1.电汇业务流程与特点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cable)、电传(telex)或通过SWIFT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使用电传和SWIFT的居多。该方式最大优点是资金调拨速度快、安全,目前使用最普遍。在进出口贸易中,电汇业务流程如图3-3所示。

销售合同

① ② ④ ⑤ ⑥ 电 电 电 收 付

汇 汇 汇 款 款

申 回 通 人

请 执 知 收

③加押电传或SWIFT 书 据 ⑦付讫借记通知书

图3-3 电汇业务流程

①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交款项、汇费,并在申请书上说明使用电汇方式;②汇出行审核后,汇款人取得电汇回执;③汇出行发出加押电报/电传/SWIFT给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款项给收款人;④汇入行收到核对密押后,缮制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收款;⑤收款人受到通知书后在收据联上盖章,提示汇入行;⑥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并解付款项给收款人;⑦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通知它款项已解付完毕。

2.采用电报或电传的电汇方式

采用电报或电传方式汇款的格式如下:

FM:(汇出行名称)

TO:(汇入行名称)

DATE:(发电日期)

TEST:(密押)

OUR REF. NO. (汇款编号)

NO ANY CHARGES FOR US (我行不负担费用)

PAY (AMT) VALUE (DATE) TO(付款金额、起息日)

(BENEFICIARY) (收款人)

MESSAGE (汇款附言)

ORDER (汇款人)

COVER (头寸拨付)

例如:

FM: BANK OF ASIA, FUZHOU

TO: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HONGKONG

DATE: 21TH MAY

TEST 2356 OUR REF. 208TT0737 NO ANY CHARGES FOR US PAY HKD10000. VALUE 21TH MAY TO HKABC100 QUEEN`S ROAD CENTRAL ORDER FUZHOU LIGHT IMP. AND EXP. CORP. MESSAGE COMMISSION UNDER CONTRACT NO.1001 COVER DEBIT OUR ACCOUNT.

3.采用SWIFT系统的电汇方式

为了保证自动支付系统明确无误地识别会员,SWIFT系统编制了一套银行识别码(BIC),现已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利用它可以精确地识别有关金融交易中的金融机构。例如:BKCHCNBJ300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BIC,其中前四位BKCH是银行代码,CN是国家代码,BJ是方位代码,300是分行代码。

为了安全有效地传递客户信息、清算资金头寸,SWIFT系统为各种各样的金融信息设计了一整套标准化的统一格式,例如:MT100是客户汇款信息,MT400是托收项下的付款通知。

以下是客户汇款MT100报文格式: MT100 CUSTOMER TRANSFER

M/O Tag(项目编号) Field Name(项目名称) M 20 Transaction Reference Number M 32A Value Date, Currency Code, Amount M 50 Ordering Customer O 52a Ordering Institution O 53a Sender`s Correspondent O 54a Receiver`Correspondent O 56a Intermediary O 57a Account with Institution M 59 Beneficiary Customer O 70 Details of Payment O 71a Details of Charges O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注:M=Mandatory Field (必选项目) O=Optional Field (可选项目)

例如:FRANZ CO. LTD. 指示OESTERREICHISCHE LAENDERBANK, VIENNA向JANSSEN CO. LTD. 在ALGEMENE BANK NEDERLAND,AMSTERDAM开立的荷兰盾账户支付NLG1,958.47(假设该两家银行之间有直接的荷兰盾账户关系)。

SWIFT报文:

MT100

TRANSACTION REFERENCE NUMBER :20 :494931/DEV

VALUE DATE/CURRENCY CODE/AMOUNT :32A:910527

NLG1958,47

ORDERING CUSTOMER :50 :FRANZ CO. LTD.

BENEFICIARY CUSTOMER :59 :JANSSEN CO. LTD.

LEDEBOERSTERAAT 27

AMSTERDAM

SWIFT报文图示:

ORDERING CUSTOMER FRANZ CO. LTD. SENDER OESTERREICHISCHE LAENDERBANK, VIENNA 101 100

(二)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1.信汇业务流程与特点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航邮方式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其速度慢、费用低。目前实务中少用。在进出口贸易中,信汇业务流程如图3-4所示。

可以看出信汇业务程序与电汇基本相同,仅在第三步不同:汇出行邮寄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给汇入行,而不是采用电讯方式授权。

2.信汇业务的结算工具

信汇业务的结算工具有两种:信汇委托书(mail transfer advice)和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

1.信汇委托书样式 见样式3-1

2.支付委托书样式 见样式3-2

销售合同

① ② ④ ⑤ ⑥

信 信 信 提 付

汇 汇 汇 示 款

申 回 通 收

请 执 知 据

③航邮信汇委托书 书 ⑦付讫借记通知书 图3-4 信汇业务流程

①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交款项、汇费,并在申请书上说明使用信汇方式;②汇出行审核后,汇款人取得信汇回执;③汇出行根据汇款申请书缮制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④汇入行收到后,核对印鉴无误,将信汇委托书的第二联信汇通知书及第三、四联收据正副本一并通知收款人;⑤收款人凭收据取款;⑥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并解付款项给收款人;⑦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通知它款项已解付完毕。

样式3-1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

BANK OF CHINA,GUANGZHOU BRANCH

下列汇款,请即照解,如有费用请内扣。 日期

我行已贷记你行账户。 GUANGZHOU

Please advise and effect the 此致 信汇号码 收款人 大写金额 Amount in words

汇款人 附言

By order of Message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

BANK OF CHINA,GUANGZHOU BRANCH

样式3-2

中国银行支付委托书

BANK OF CHINA

PAYMENT ORDER

Guangzhou

此致

支付委托书号码 收款人 金额 (三)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 No.of payment order To be paid or credited to 1.票汇的概念及其业务程序 Amount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大写金额 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Amount in words: 其特点是方便、灵活。票汇业务流程与电汇和信汇稍有不同,如图3-5所示。

销售合同 ③银行即期汇票

① ② ⑤ ⑥ 票 银 银 付

汇 行 行 款

申 即 即

请 期 期

汇 汇

票 ④汇款通知书 票

⑦付讫借记通知书

图3-5 票汇业务流程

①汇款人填写汇款申请书,交款项、汇费,并在申请书上说明使用票汇方式;②汇出行作为出票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③汇款人将汇票寄收款人;④汇出行将汇款通知书,又称票根,即汇票一式五联中的第二联寄汇入行。汇入行凭此联与收款人提交的汇票正本核对。近年来,银行为了简化手续,汇出行已不再寄汇款通知书了,汇票从一式五联改为一式四联,取消汇款通知书联;⑤收款人提示银行即期汇票要求付款;⑥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并解付款项给收款人;⑦汇入行将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通知它款项已解付完毕。

2.票汇与电汇、信汇业务程序的不同

(1)第二步不同,前两者是回执,这里开出的是银行即期汇票(见附式4-2);

(2)第五步不同,收款人主动提示汇票,要求银行付款;

(3)由于银行即期汇票是可以转让流通的,所以票汇项下的收款人是不确定的;而前两者收款人可以肯定。

3.票汇业务的特点

(1)取款灵活

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只能向汇入行一家取款;而票汇项下,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将汇票卖给任何一家汇出行的代理行,只要该行有汇出行的印鉴,能核对汇票签字的真伪,确认签字无误后,就会买入汇票。

(2)收款人方便

汇款人自行携带,或寄出,随收款人方便,并在有效期内随时可以取款。

(3)银行手续节省

汇入行不负通知债权人取款之责,不必花时间、人力去通知收款人,节省了手续。

(四)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汇款方式比较

1.使用支付工具的比较

电汇使用电报、电传或通过SWIFT 方式,用密押证实;信汇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用印鉴或签字证实;票汇使用银行即期汇票,用印鉴或签字证实。

2.汇款人的成本费用比较

电汇因其使用现代化通讯设施且银行不能占用客户资金,所以其成本费用较高;而信汇、票汇费用较电汇低。

3.安全方面比较

电汇因在银行间直接通讯,能短时间迅速到达对方,减少了中间环节,其安全性较高;信汇必须通过银行和邮政系统来完成,信汇委托书有可能在邮寄途中遗失或延误,影响款项的及时性;票汇虽有灵活的优点,但有丢失或毁损的风险,背书转让带来一连串的债权债务关系,容易陷入汇票纠纷,汇票遗失以后,挂失或止付的手续比较麻烦。因此信汇、票汇的安全性不及电汇。

4.汇款速度的比较

电汇因使用现代化手段且优先级较高,一般均当天处理,交款迅速,成为一种最快捷的汇款方式。尽管其费用较高,但可用缩短资金在途时间的利息来抵补。目前实务中,电汇在整个汇款业务笔数中,有比例增大的趋势;信汇方式由于其资金在途时间长,手续多,所以日显落后,在实务中已基本不用;而票汇的速度不及电汇,但因其灵活简便的特点,其使用量仅次于电汇。

四、汇款头寸的划拨

汇款作为取代运送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汇出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不是无条件的。汇出行在办理汇出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付款的汇入行,这种行为称为汇款的偿付(reimbursement of remittance cover),俗称“拨头寸”。每笔汇款都必须注明拨头寸的具体指示。根据汇出行和汇入行账户的开设情况,头寸的拨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汇出行与汇入行有账户关系

1.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账户

汇出行在委托汇入行解付款项时,应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上注明拨头寸的指示:“Please debit our a/c with you”或“In cover ,we authorized you to debit the sum to our a/c with you.”(“请借记”或“授权借记”)汇入行收到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即被授权凭以借记汇出行账户,同时可以拨付头寸解付给收款人,并以借记报单(注明“your account debited”)通知汇出行。此笔汇款业务即告完成。如图3-6所示。

a.汇款委托书的付款指示:“请借记”

In cover, please debit our a/c with you. b.付讫借记通知:“已借记”

Your account have been debited.

Dr. 汇出行 Cr.

Δ

图3-6 汇款方式中头寸的划拨(一)

2.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账户

汇出行在委托汇入行解付款项时,应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上注明拨头寸的指示:“In cover ,we have credited the sum to your a/c with us”. (“已

贷记”或“主动贷记”)汇入行收到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表明汇款头寸已拨入自己的账户,即可使用头寸解付给收款人。如图3-7所示。

在汇出行和汇入行双方互开账户的情况下,汇出行会选择第一种方式。因为从汇出行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到汇入行借记汇出行的账户,其间的资金被汇出行所占用,对汇出行有利,所以在实务中,“请借记”或“授权借记”这种方式较多用。

汇款委托书的付款指示:“已贷记”

In cover, we have credited your a/c with us.

汇出行 Dr. 汇入行 Cr.

汇入Δ

图3-7汇款方式中头寸的划拨(二)

(二)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直接的账户关系

1.汇出行与汇入行有共同的账户行,即双方在同一家银行开有账户,通过该银行进行转账。为了偿付款项,汇出行一方面向汇入行发出委托解付汇款的通知,其中拨头寸指示为:“In cover ,we have authorized X Bank to debit our a/c and credit your a/c with them.”另一方面向共同账户行发出银行转账通知书(bank transfer),要求其先借记汇出行的账户,然后再贷记汇入行的账户,将头寸拨付汇入行在该账户行的账户。汇入行收到汇出行的电汇拨头寸指示及X账户行的贷记报单,即可解付给收款人。这种方式手续较前者复杂,一笔业务需要有两个信息传递

时间。如图3-8所示。

a.汇款委托

In cover, we have authorized X bank to debit our a/c

and credit your a/c with them.

b.付款指示:请借记我行 C.贷记报单,告知头寸 账户并贷记汇入行账户 已贷记其账户 Dr. 汇出行 Cr. Dr. 汇入行 Cr. Δ Δ

图3-8汇款方式中头寸的划拨(三)

2.汇出行和汇入行没有共同的账户行,即双方在不同银行开有账户,必须通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进行转账。为了偿付,汇出行在汇出汇款时,主动通知其账户行将款拨给汇入行在其他代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汇出行向汇入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通知,其中拨头寸指示为:“In cover, we have instructed X Bank pay / remit the proceeds to your a/c with Y Bank.” 汇入行在收到Y Bank 贷记报单后,即可解付。如图3-9所示。

五、汇款的退汇

退汇是指汇款在解付以前的撤销。退汇可能由收款人提出,也可能由汇款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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