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和地方行政机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
本法规范与地方自治和地方行政机构有关的社会关系
第二条 一
保加利亚共和国领土被划分为市
县
和大区
二市县中的行政组成单位为乡镇和区它们是为执行法律或市三四
县在市在乡
议会决议所赋予的职能而设立的县镇
内选举市内选举乡
县镇
议会和市长
县 长
第三条 保加利亚共和国行政区划依法确定第四条
一新设立市县后其议会的选举工作应在设立市县决定发布后3个月内进行
二在一款情况下大区区长任命临时市县长其任期终止于新市长选举产生之时第五条 市
县
实行地方自治
在大区的
是基本的行政单位
国家报
第六条 根据1995年第65期已取消
第七条 大区拥有行政职能但不设地方自治的选举机关
中心可以设立国家中央政权的机关和办事机构
1
第八条
一首都市是拥有大区地位的行政单位首都市内居民自治要与执行国家关于首都发展的政策相结合二
根据1995年
国家报
第65期已取消
第九条
一行政单位可遵循自愿原则进行联合以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和任务
二为捍卫自身的共同利益维护和发展地方自治市县可以组建全国性协会和区域性协会三123市
县
的全国性协会有以下权利
在国家机关面前代表协会成员
研提有关修改和完善地方自治法规的建议制定国家预算草案中关于本市
县
部分的意见和建议
4与其他国家相关协会建立联系和协作关系加入国际性协会 5
行使协会成立决定中所规定的其他职能
四行使三款中规定的权利的前提是全国2/3的市县加入该全国性协会
第二章 市
第十条 一
市
县
领土包括市
县
内所有的居民点
县
二居民点间的领土纠纷由州法院裁决
注州的建制已于1988
2
年取消但与其相一致的法院的体制未变
县
第十一条 市中一二三
的地方自治体现在公民或公民选举的机关的权利
税费和行政
在赋予的权限内解决下列问题市市教育
县县
的财产
企业
财政
及其居民点的布局和发展学前
初级
基础和中等教育
四卫生保健生防疫工作五文化活动
仪式
门诊和住院服务疾病预防社会医疗福利和卫
阅读室剧院乐团图书馆博物馆和馆藏业余地方传统习俗
供水排水电力热力电话街
六市政建设和公共事业
道和广场公园花园街道照明绿化河渠改道生活垃圾处理公共交通
公共浴池
洗衣店
酒店
车库
陵园
七社会救助他全市八九十
县
社会关怀和社会救济满足福利性住房需求及其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历史和考古纪念物的养护
公共性社会福利
县
环境保护和全市全市
县
性文化
发展公共体育
县
休闲和旅游
第十二条 每个市第十三条 市民登记的公民第十四条 市
以其行政中心所在居民点的名称而命名
县
县 县
的居民是指居住在该市领土内且进行了居
是法人有财产所有权和独立的预算权
3
第十五条 市县议会可在某些乡镇市
县
政府的办事机关
县
居民点区和住宅区建立
第十六条 市第十七条
可依法确定其标志和荣誉称号
一公民参与地方自治并通过全体大会公决等方式决定本地的问题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机关制定和施行符合本地居民利益的地方政策
二地方性公决用于解决与执行第十一条关于市县的政策有关的问题进行地方性公决的决定由市县议会以全体议员半数以上赞成票作出三行四
举行地方性公决和全体居民大会的费用由市县
预算支付
地方性公决和全体居民大会在法定的条件和秩序下召集和举
五根据国家倡议而举行的地方性公决其费用也可由国家预算支付
第三章 市
第十八条
一市县议会是由市县的居民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的机关二三
县议会
县
4
市根据
县议会会由选举产生的市国家报
议员组成
1999年69期已取消
第十九条 一12345678910二三
市市市市市市市市市市
县县县县县县县县县县
议会议员名额依下列方法确定居民人数不足5000人的居民人数不足1万人的居民人数不足2万人的居民人数不足3万人的居民人数不足5万人的居民人数不足7.5万人的居民人数不足10万人的居民人数不足16万人的居民人数超过16万人的61人国家报
1999年69期已取消
县
县
政
11人13人17人21人29人33人37人41人51人
首都根据
一
款中所涉及的市
和区的级别划分按市
府的居民登记数字确定第二十条 市
县
议会制定本市县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以
开展第十一条所列的活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 一12市
县
议会
组建常设和临时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确定市
县
行政机构的设置及预算中用于支付工作人员工
资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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