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Goliath,Inc,a U.S. producer of gem-quality sapphires,set up a subsidiary holding company in the Cayman Islands(Junior,Ltd)to control all of Goliath’s non-U.S. subsidiary. Junior then entered into a cartel agreement with producers of sapphires in those countries(other than the united states)where sapphires are found. The cartel agreement allocated markets and set prices for all sapphires sold outside of united states. The U.S. government has now brought suit against both Goliath and Junior for violating the U.S. Sherman Antitrust Act . Goliath answers that it was not a party to the cartel agreement and that the agreement does not affect the U.S. market for sapphires. Junior answers that it was not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U.S. courts.
答:Goliath 和Junior 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Goliath回复说他们并不是同类的卡特尔协议,并不影响美国的蓝宝书市场。但事实上子公司和其他国家的蓝宝石生产商建立了卡特尔协议,这些国家都是蓝宝石发现的地方。卡特尔协议分配市场和美国以外的所有蓝宝石的价格出售,蓝宝石发现的地方被控制价格和分配市场对美国的蓝宝石市场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发现的蓝宝石国家的蓝宝石价格高低影响了美国蓝宝石市场的价格。
而Junior回复说这是不受美国法院管辖。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应当遵循合理管辖原则。这个原则确定了美国法院确定涉及在美国之外发生的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的时候应当遵循的三要件规则:1、被起诉的行为是否意图影响美国的对外贸易活动;2、被起诉的行为的
类型和性质是否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3、从国际礼让和公平的角度看,法院是否应该对被起诉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显然Junior的行为对美国的蓝宝石进口贸易产生了影响,证明美国基于《对外贸易反垄断改进法》这一法规,美国法院可以管辖。同时该行为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属于横向价格固定行为。
综上所述两者说法都不正确。
二
I company is a large American manufacturer of computers,it controls approximately 65 percent of market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t refuses to share the patents and copyrights it owns for the operating system software that controls its computers,thus not allowing other manufacturers to make computers that are compatible with I’s computers. Is this a violation of Article 81 or 82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Treaty?
答:违法了
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修订版)(简称ECT)第82条的规定:在欧共体市场中,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或者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这些行为将会因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协调而被禁止。 值得注意的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a) 直接或者间接的制定购买、销售价格或者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b) 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目的限制生产、市场或者技术发展;
(c) 在进行相同的交易时,对其他交易主体设置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该交易主体处于竞争劣势;
(d) 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其他交易主体设置附加义务,而这些义务从其本质或者商业用途来看,与合同的目的没有任何联系。
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从理论上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构成要件如下: 1. 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企业; 2.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3. 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 产生了影响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贸易的效果。
本案例中I公司是个电脑制造商,在欧共同中占有大约65%的市场这一点符合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法律构成。
其次它拒绝共享用来控制其电脑的操作系统的专利和版权,不允许其他制造商制造与I公司电脑兼容的计算机。这明显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再者I公司的这样的行为对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生了严重影响。
三(题目太长,略)
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应当遵循合理管辖原则。这个原则确定了美国法院确定涉及在美国之外发生的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的时候应当遵循的三要件规则:1、被起诉的行为是否意图影响美国的对外贸易活动;2、被起诉的行为的类型和性质是否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3、从国际礼让和公平的角度看,法院是否应该对被起诉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
这个案例中Mighty公司和Novel公司建立的协议对美国进口商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对外贸易反垄断改进法》规定,《谢尔曼法》不适用于与外国进行的贸易或商业行为(进口贸易或商业除外),除非此行为对美国的进口贸易和进口商业产生了直接的、实质性的和可以合理预见的影响,并且对于此种影响可以适用《谢尔曼法》。此案例中J国的两个公司建立协议分配了各自的市场。该行为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属于水平市场划分行为。从国际礼让和公平的角度看,法院应该对被起诉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所以美
国法院应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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