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关系的扭曲,不仅降低了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而且严重影响了国语商业银行的制度创新。
2、委托代理关系缺乏监督效率。从经济学角度看,现代银行的委托—现代关系主要涉及两种人即委托人和代理人。股东是委托人,而董事会及经理是代理人。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因而在代理行为中,当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时,就有可能产生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这是所谓的委托人问题。而代理人问题包括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前者是说,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后者是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之前,代理人就事前掌握了一些委托人所不知道的私人信息,代理人可以运用这一信息优势从事对自己有利的行为,从而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和道德风险。从现实看,单一产权制度下,政府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分离不到位,我国由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国有资产所有权,并委托所有者代行进入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似乎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但这一方案也有以下弱点:一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一个机关,它的行为目标函数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保值增值并不完全重合,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有商业银行委派的代表有可能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者“共谋”,共同对付政府,侵蚀国有资产。
3、监督当局的监管缺陷。我国旧的监管模式总体上是同旧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相适应的。我国监管当局偏重于计划性、行政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发展对监管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对银行业监管的目标认识模糊。二是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监督手段单一、滞后,金融基本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吗,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实际操作中就难以实施有效的依法监管。三是监管内容存在盲点。多年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偏重于机构审批。稽核监督也仅限于合规性检查,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4、来自商业银行自身的因素。首先,商业化改革使银行产生了强烈的利益冲突,然而,国有银行同一般企业一样,存在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由此导致了一个企业经营中最忌讳的问题:权、责、利不对称。其次,经营观念、战略、措施手段落后,难以驾驭现代金融活动,尤其是对那些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技术及交易的管理操作,常常显得力不从心。再次,内部审计部门权威性、独立性差,内部稽核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最后,相当部分银行从业人员在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方面的低素质,也使银行经营风险无法避免。
5、内控制度缺乏法律制度作保证。金融法律、法规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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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国金融立法任务仍很重,在某些立法方面明显滞后,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另外,在完善金融立法的过程中,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法律规范的表现上不够细致、深入、缺乏可操作性。研究有效控制,就要研究如何从立法上量化和强化与金融监管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从而从法律上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以保证国家对金融活动的运行情况和管理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参考文献:
1、张小霞,《现代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6 2、关喜华,《银行标准化管理与内控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 3、郭雳,《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 4、徐传谌,《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6 5、柴青山,《银行改革与金融监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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