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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香港保险对完善内地保险监管体系的经验借鉴
作者:董和娟
来源:《西部论丛》2017年第04期
摘 要:自从内地全面开放保险市场,越来越多的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以来,不断出现各种各样新型保险产品,许多先进管理方法和经营理念对内地保险市场产生影响。同时,内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处在转型期,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转变,从以保费为中心向以利润为中心转变。这些都对内地保险监管提出挑战。因此,内地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把握国际国内保险业发展趋势,不断进行监管创新,使保险监管模式与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地保险监管 监管模式 监管体系 一、转变监管方式
内地保险监管应积极推动从市场行为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转变,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1、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目前内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只有计算方法和技术参数指标,还缺乏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具有以下不足之处:一是及时性不足。由于保险公司上报财务报表存在时滞,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难以及时发现和掌握,尤其保险公司上市的不多,财务信息不透明,如果仅仅依靠保险公司上报报表来获取信息往往不够及时。二是动态性不足。由于是以保险公司过去的历史数据为基础,只是对公司过去偿付能力的静态反映,不能动态地、持续地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变动性因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内地的保险市属于新兴的保险市场,发展速度快,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指标变化较大,而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无法反映。三是充分性不足。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不够全面充分,更多地关注负债风险,没有充分反映资产风险。
2、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保险监管发展的趋势,内地应该积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现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需要注意的是,内地保险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仍要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3、由单一保险监管向综合金融监管转变。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个金融行业的相互渗透是一个世界潮流,由此带来的联合金融监管也日益成为各国或地区面临的理论课题和现实选择。现阶段内地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的趋势更加明显,由此可能会导致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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