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运营车辆、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相关
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 定义
1、道路运输车辆:用于营运的汽车。
2、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 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 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 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 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
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 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监控系 统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要 对车载终端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尽冷子 维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设备。 第三条 驾驶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 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车辆达四个 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 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 GPS 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維护方 法,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 GPS 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未 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 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 GPS 终端设备,否则贵 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当班驾驶员发现 GPS 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接 受信息等异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6)驾驶员应保持 GPS 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 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 运行过程 GPS 系统正常工作。 第四条 设备管理规定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功能。 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 GPS 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 GPS 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公司管理部门应领的触将静线有限公司建 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专业人员协助安装、维护、黑换诚 确保 GPS 終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3、GPS 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安全部门间薏后,由安装厂 这点 象 家进行拆装,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4、已安装 GPS 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联 系。
5、公司应与车辆承包经营者、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 GPS 监控安全管
理协议书。
6、驾驶员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 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7、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 GPS 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 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 装。
第五条 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处理规定相关部门、责任人违反以下规 定,将视情处以 1000—10000 元罚款,并处下岗学习或待岗、降职 或免职、解除劳动关系。
1、未及时制定和完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金的; 2、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或存包庇行为的。 3、未对驾驶员和从业人员宣传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 4、未落实车载終端故障排查、车载終端拔障处置不力及对监控过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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