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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调度规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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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规程

第六章 电网频率的调度管理

56. 正常运行的频率调整

56.1. 与山东电网并网运行时,电网频率应保持在50Hz运行,其偏差不得超过±0.2Hz。

56.2. 与山东电网解网运行时,电网频率应保持在50Hz运行,其偏差不得超过±0.5Hz。

56.3. 在电网正常运行时,各热电厂应依照日调度计划负荷曲线带负荷,不得随意增减出力。各热电厂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日调度计划负荷曲线时,必须预先得到总调值班人员的同意。 56.4. 总调值班人员可根据电网需要,有权修改各热电厂的日调度计划负荷曲线,同时也可根据负荷变化趋势,随时通知变更增减出力的速度。

56.5. 为了保证电网频率正常,在编制电网及各热电厂日调度预计出力曲线时,应考虑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容量,并考虑联络线的输送能力。

56.6. 魏桥电网与系统解列孤网运行时,经总调同意魏桥电网的频率临时委托魏桥三电值长调度调整。

56.7. 热电厂与电网解列单独带厂用电和本地负荷时,其频率由该厂调整。

57. 与山东电网并网运行不正常频率的处理

57.1. 我公司发电机组为负荷监视机组,有义务调整电网频率50±0.2赫兹运行。

57.2. 当电网频率变动超过50±0.2赫兹时,在不超过稳定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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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内,应主动参加调频,并将调整结果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或按照地调通知进行上网负荷调整。 57.3. 电网频率超出50±0.2赫兹为异常频率。

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二十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十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57.4. 当频率低于49.8赫兹时,各热电厂值班员无须等待调度指令,立即自行增加出力,直到频率恢复至49.9赫兹或发电机带满出力、联络线满载为止。

58. 与山东电网解网运行不正常频率的处理

58.1. 热电厂的运行人员,应该认真负责监视频率,当频率超出50±0.5Hz应自动参加调频,直至使频率恢复至50±0.5Hz内。当某热电厂已失去调频能力时,该热电厂应立即向总调值班人员汇报,总调值班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其它电厂的调频能力,必要时可根据调整当时电网结线方式等其他手段进行调整。 58.2. 系统频率超过50±0.2Hz为不合格频率,系统频率超出50±0.5Hz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允许的持续时间不超过60分钟;超过50±1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58.3. 当电网频率降至49.5Hz以下时,各热电厂应立即自行增加出力直至达到允许过负荷值。此外,总调、热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58.3.1. 频率在49.0-48.5Hz时:总调值班人员根据限电、拉路顺序表指令热电厂、变电站值班员进行限电、拉路,且在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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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内拉限下去。如频率继续低于49.0Hz时,总调值班员将对热电厂、变电站值班员直接发布拉路指令,以使频率低于49.0Hz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58.3.2. 频率在48.5Hz以下或低频减载保护动作切除负荷后频率仍低于48.5Hz时:总调值班员可立即下令各热电厂按“紧急拉路顺序表”进行拉路。在15分钟内使频率升至49.0Hz为止。 58.3.3. 频率在48.0Hz及以下时有“紧急拉路顺序表”的热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按“紧急拉路顺序表”进行拉路,使频率在15分钟内回升至49.0Hz以上。拉路时注意不可使联络线过负荷。

58.3.4. 按“紧急拉路顺序表”执行完毕,频率仍在48.0Hz以下时:各热电厂、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可不受“紧急拉路序位表”的限制自行拉停负载线路或整个变电站,使频率在15分钟内恢复到49.0Hz以上。 拉路时注意不可使联络线过负荷。 58.3.5. 在电网低频率运行时,各热电厂应检查自动减载装置的动作情况,如到规定频率应动而未动时,应立即自行手动拉开该断路器,同时汇报总调值班员。

58.3.6. 总调及各热电厂值长在执行低频率紧急拉路时,要确保处理迅速和准确。

58.3.7. 电网的按频率自动减载装置,未经总调值班员的同意,不得随意停用。

58.4. 各热电厂的“紧急拉路顺序表”应根据用户的重要性和电网的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热电公司调度中心进行编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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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当频率超过50.5Hz以上时,各热电厂应在10分钟内将出力降到技术最低允许出力。当频率超出51Hz时,各热电厂可采取开排汽、投油等措施,降机组负荷,先降纯凝机组后降供热机组。当所降负荷长时间不能恢复时,总调值班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停炉、停机指令。

59. 凡装有“按频率自动减载装置”的断路器,因低频动作跳闸或应动未动而手动拉开后,恢复送电时应得到总调值班员的同意。

60. 当频率低于47.0赫兹时,按公司领导批准的“保厂用电方案”,热电厂可自行解列1-2台发电机带本厂厂用电和本厂部分负荷单独运行。有关热电厂厂用电解列的规定,应根据试验结果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给公司,经批准后执行。

61. 我公司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135MW及以上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

62. 各热电厂应将每台机、炉的最高、最低技术允许出力及短时间内允许的事故过负荷出力和事故降负荷最低出力,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保存在现场,同时抄送给总调值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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