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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见 - 劳动关系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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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的人员; 2、用工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

3、自主就业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的,与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凭证向户口所在地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按社会保险有关登记办法办理。 三、缴费办法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由个人全额缴费。

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费。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年缴费办法,每年6月20日—30日缴纳下一社会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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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疗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银行从其个人银行帐户中扣缴。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须以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补缴自1998年7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1998年7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方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所处年龄段划拨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四、缴费变更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在当月到户口所在地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同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接续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投保的,参保后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得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 付医疗费用,六个月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中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及未超过三个月又不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续保后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得使用社会统筹基金,六个月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补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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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厦门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办法执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保险登记范围。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推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3〕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更好地促进有组织的灵活就业的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府〔2002〕154号)文件,现就推进我市居民灵活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积极推进灵活就业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广大劳动者最根本的保障。推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当前在总体就业压力严重、结构性矛盾尖锐、一般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足的情况下,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渠道,满足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就业需求,还能增加劳动力市场弹性,有利于企业科学经营,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来考虑,将推行灵活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在体制上创新,在政策上配套,努力推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使之成为今后就业的重要形式。

二、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和领域。灵活就业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完全等同于在用工单位正规就业、不完全受传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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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就业方式的总称。根据其不同特点,可概括为以下三种主要形式和领域: (一)社区劳动组织就业。指居民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及为用工单位提供各种突击性、临时性劳务等,获得一定收入和社会保障,但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社区劳动组织就业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自主型劳动组织就业和由政府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资助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就业,主要分布在社区便民利民行业、社区保洁保绿保养保安保序行业、自行组织劳务派遣(劳动组织)行业。

(二)用工单位的灵活性就业。指被用工单位聘用或由劳务派遣组织(经济组 织)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所从事的阶段性或短期工作,或者按小时确立劳动关系且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的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

(三)自主就业。指劳动者个人自选项目,独立解决工作场地、生产工具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获得经济来源维持生计。自主就业包括家庭手工业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三、灵活就业的劳动保障政策规定

(一)灵活就业的劳动(务)关系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中的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建立劳务关系,有条件的也可建立劳动关系。2、用工单位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以全日制工作形式出现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小时为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小时工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将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记录在案。由劳务派遣组织(经济组织)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灵活性工作的劳动者应与劳务派遣组织订立劳动合同。 (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 1、社区劳动组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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