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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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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分 类】 知识产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7.10.05 【实施时间】 1997.10.0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中商标注册人鉴定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2005」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商标综字[2008]第46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7年4月4日《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效力问题的请示》(津工商标字[200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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