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自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价。
第五十二条
在项目审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分公司)应按照全额承包责任书 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或停工超过一年,项目经理部及公
司(分公司)应提出审计申请,由局或公司(分公司)按权限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审计和评
的约定和审计报告的结论对已经结算的项目发放兑现奖或扣除风险抵押金,兑现额度应与工程款回收相匹配。承包兑现不得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如垫资、压价)挂钩。
第十一章 项目回访和保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分公司)应制订回访保修制度,加强与业主(用户)的广泛联
系,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赢得业主(用户)的信任,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
第五十四条
工程回访保修工作必须遵照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进行,应由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项目经理资质和绩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应分级建立项目经理工作档案,加强项目经理资质和
绩效的动态管理。项目经理工作档案由公司(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经理工作档案是对项目经理晋级、聘用、评先、培训以及淘汰的
主要依据,是建立项目经理“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七条
项目经理工作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背景、培训经历,专业特长,
职业爱好,工作经历,所管辖项目的综合评价,工作业绩及不良记录等。
第五十八条
根据项目经理工作业绩,将项目经理评定为四个职业等级:职业项目
经理、合格项目经理、准项目经理和不合格项目经理。
第五十九条
凡被评定的职业项目经理优先晋升资质等级、聘用、评优;凡被评定
的不合格项目经理在两年内不得晋升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凡被评定的合格项目经理和准项目经理根据个人特点进行培训和学习。
第十三章 项目经理部工作档案
第六十条 公司(分公司)应建立项目经理部工作档案。其具体工作由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项目经理部共同实施。
第六十一条
建立项目经理部工作档案应坚持全面、准确、真实、实用的原则。项
目经理部工作档案建立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工作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全额责任承包书,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国家、地方政府、总公司、工程局以及公司(分公司)检查、考核、评优情况,项目相关报道,项目审计报告等。
第十四章 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三条
原则上局每年、公司每半年、局派出机构每季度、分公司每月应依
据本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以推动项目管理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项目管理检查分成专业和综合检查两种;项目管理综合检查由项目管
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实施;项目管理专业检查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对象包括公司(分公司)和项目,其中对项目检
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材料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安全控制及环境管理、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技术管理、成本管理和信息管理等11项。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从2002年11月12起施行,原《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项目法施
工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由局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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