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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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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煤炭资源整合步伐,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6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函〔20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坚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合法煤矿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煤矿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煤矿生产规模和资源利用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市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环保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应遵循省政府已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同时,根据我市涉及整合煤矿数量较多、情况复杂的实际,要按照“因地制宜,分批实施”的方针,稳步扎实推进煤炭资源整合。

2、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原则。煤炭资源整合阶段也是煤矿安全事故易发和突发期,按照“安全第一、规范操作、积极稳妥、依法推进”总体要求,参与整合煤矿必须分期分批按时关闭,然后方可实施整合,严禁煤矿边整合边关闭。

3、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原则。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应以生产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煤矿为主体,整合其它煤矿。同时,鼓励大中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整合小型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原则。矿与矿进行整合的,需经参与方协商一致,明确法人。资源整合只能由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的煤矿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

二、整合步骤

根据省政府批准我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纳入全市资源整合范围的煤矿共有389处,通过整合减少121处,最终保留268处煤矿。其中:直接关闭煤矿和整合关闭煤矿254处,单独保留煤矿120处,现已关闭煤矿15处。

为稳步扎实推进全市煤炭资源整合步伐,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经请示省上有关部门同意,市政府决定,全市煤炭资源整合涉及直接关闭煤矿和整合关闭煤矿254处,共分三批进行关闭整合,然后新建成148处煤矿。

第一批:2008年1月31日前关闭88处煤矿。其中:神木县涉及关闭煤矿51处,府谷县涉及关闭煤矿31处,横山县涉及关闭煤矿6处,这88处煤矿和神木、府谷、横山、米脂、子洲已关闭的15处煤矿,整合后建成33处新煤矿。

第二批:2008年5月31日前关闭96处煤矿。其中:神木县涉及关闭煤矿39处,府谷县涉及关闭煤矿53处,横山县涉及关闭煤矿4处,这96处煤矿整合后将建成70处新煤矿。

第三批:2008年9月30日前关闭煤矿70处。其中:榆阳区涉及关闭煤矿8处,神木县涉及关闭煤矿38处,府谷县涉及关闭煤矿15处,横山县涉及关闭煤矿9处,这70处煤矿整合后将建成45处新煤矿。

120处单独保留煤矿通过技改或解决双回路供电提高生产能力,对仍达不到6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将于2008年底前予以淘汰。

单独保留矿井于2008年3月底必须安装坑口计量设施,整合矿井应将坑口计量设施纳入设计方案,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有煤矿必须于年底前实现双回路供电。

三、整合程序

(一)收回、注销相关证照。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及分批关闭时限要求,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注销相关证照,及时收回、注销资源整合中涉及直接关闭和整合关闭254处煤矿的相关证照。同时,公安局和煤管站要停止供应火工品和煤炭销售票据,并及时查清和收回剩余火工品和煤炭销售票据。 (二)办理煤矿企业预留名称登记。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参与整合煤矿采取自主选择联营、兼并、收购、股份制、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签订《煤炭资源整合协议》,组建新的煤矿企业,设立新的采矿权人。《煤炭资源整合协议》应包括各采矿权的基本情况、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情况、整合后的企业主体、企业性质、各方债权、资产利益关系、采矿权解决方案、整合后的生产规模、煤矿经营方式以及业主内部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联合向县区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区整合办签署意见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预留名称登记手续,并附《煤炭资源整合协议》。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帮助企业尽快达成协议。

(三)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参与整合的煤矿新的采矿权主体(包括矿与矿整合、单井整合资源的)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整合后

的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 3、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4、资源整合协议;

5、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储量检测和补做地勘工作。

1、拟建规模在30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煤矿,其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勘探程度,达不到要求的应补做地勘工作,提交地勘报告;

2、拟建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按照储量检测的有关要求进行储量检测,提交储量检测报告。

提交的地勘报告或储量检测报告,需报请省国土资源评审机构和储量管理部门评审、备案,作为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五)编制矿井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整合煤矿应提前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测单位对井下实际开采状况进行实测,绘制相关图纸并提供原煤矿水文地质相关资料。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采矿权人要按照《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煤资整办发〔2007〕17号)文件要求,根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和现有的地质勘查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在关闭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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