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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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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企字[2009]1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

通知

(浙财企字〔2009〕19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委(经贸委)、宣传部、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委)、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 1 / 4

十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2 / 4

第二条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与现有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相衔接,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测算、分配、落实和监管,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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