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从某公司购进冰箱50台,已付50%的贷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赵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赵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赵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款。50台冰箱北法院拍卖工得款15万元。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赵某无罪。赵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赵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如何处理? 3.对赵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答案?1.应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所以应
当给付赵某拍卖冰箱所得的价款15万元。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给与赔偿。
A市B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诈骗罪重大嫌疑为名,将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嫌疑的甲某拘留,后提请B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批准,此时甲某已被拘留3天。B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甲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改判甲某无罪。此时甲某已被逮捕羁押40天。甲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向B区公安局、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检察院均提出了赔偿请求。但B区公安局未予答复;B区人民法院告诉甲某:逮捕决定是由B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的,应该由B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B区人民法院没有赔偿责任;B区人民检察院则告诉甲某:逮捕决定是B区人民检察院根据B区公安局移送的材料而批准的,B区公安局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应由B区公安局负责赔偿。 问: (1).甲某可否对B区公安局的错误拘留提出赔偿请求? (2).甲某被错误逮捕和错判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B区公安局、B区法院、B区检察院应如何支付甲某的赔偿金? 答:(1)甲某可以对B区公安局的错误拘留决定提出赔偿请求。 (2)本案中B区人民法院和B区人民检察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B区公安局、B区人民法院、B区检察院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决,侵犯了甲某的人身自由权。本案例中的甲某可向B区人民法院和B区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足额赔偿,然后再通知另一赔偿义务机关给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甲某的丈夫乙某原系中国某省农业生态区家畜病研究所研究人员,1999年12月公派去英国至今逾期不归,其子丙某亦于2000年经批准去英国留学。甲某于2001年8月以去英国探望儿子为由申请出境,并按规定填写了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和调查表。出入境管理处经审核后同意其出境,并颁发了有关证件。
甲某据此办妥了前往英国的签证。同年9月?日,甲某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9月8日,乙某所在的某省农业生态区家畜病研究所得悉其已获准赴英探亲的消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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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发函至出人境管理处,反映甲某的丈夫为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要求出入境管理处阻止甲某出境探亲。9月12日,出入境管理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甲某的丈夫系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其单位不同意甲某出境为由,决定暂缓颁发甲某的出境卡。当月20日,甲某去英国驻当地领事馆换取签证后,再次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颁发出境卡。出入境管理处未在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3天期限内予以答复。此后,甲某多次去信去电催办,仍无法获得明确答复。甲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出入境管理处作出答复。 问:
(1).出入境管理处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予答复? (2).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3).出入境管理处是否应该发给甲某出境卡?
答: (1) 本案例中出入境管理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予答复。
(2)在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出入境管理处限期履行法定的职责,对甲某的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3)本案中出入境管理处应该颁发给甲某出境卡。
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法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失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答: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在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钉三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为此引起纠纷。 问:(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如何承担?
答:(1)有效。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法有效。 (2)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3)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甲已退伙,对退伙后财产不承担责任。
老李的儿子病重住进了医院,眼看着自己欠邻居老王的1万块钱就要到期了,但他由于经营不善,根本没有钱还债,并且自己的儿子生病还等着用钱。一天,他的表姐赵某来看他,老李把情况一说,赵某表示愿意替老李还了这笔债务,并与老李签定了债务承担协议。但是并没有征得老王的同意。 问:(1)债务承担协议有效吗?为什么?
(2)如果老王同意,但事实上赵某并没有清偿到期债务的,问老王须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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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无效。因为债务人与第三人签定债务,承担合同的,须债权人的同意才生效。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任何效力 (2)赵某。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某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 问:(1)甲与县肉联厂是什么法律关系? (2)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承揽合同关系 (2)应归甲所有。
张某窃取国家机密一案,被某构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提出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侦察机关以该案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请求。
问:侦查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侦查机关的做法正确。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本案属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侦查机关有权力决定犯罪嫌疑人能否聘请律师。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答:(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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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吃饭后继续运送货物。途中因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坏。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甲不慎驾驶所致,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全部承担责任;甲辩称该车是三人共同购置,车祸引起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答:(1)甲乙丙三人是合伙关系。因为他们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要求。
(2)由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清偿赔偿责任,同时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队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损失由甲不慎驾驶所致,但是在经营活动中所欠债务,假如甲有过错,也应在甲乙丙三人对宏安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再按照合伙人过错的大小互相追偿。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义愤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制服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后,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于是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1)赵某转托他的儿子代其创作书法作品是否有效?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答:(1)无效。因为该行为具有极强的人身性。 (2)不属于,。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
问: (1)本案诉讼时效于什么时候届满?
(2)造成王某骨折应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3)王某6月13号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答: (1)于2003年的6月10号届满
(2)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马某系出租车司机,经营过程中,被四名歹徒抢劫杀害,该案侦察终结后移送到同级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负责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告知被害人的妻子又权位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且及时把诉讼活动的进展情况告知被害人的亲属。
问:1 该案中的诉讼代理属于那种刑事诉讼代理? 2 检查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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