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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和规模。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格保护原生植被,禁采用炼山、全垦整地等作业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林业局颁布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一)林分抚育条件防护林:目的树种多、有培育前途,并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②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特用林: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②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③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5%的林分。(二)林分更新条件防护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林(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特用林:根据其功能、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三)低效林分改造条件:防护林:一般保护区,土壤侵蚀潜在危险程度小,因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经营型低效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①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不到0.3;②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0.4;③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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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1cm;④病虫鼠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危害重,病腐木超过20%。特用林:根据二级林种的不同功能和特性确定具体的改造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的生态公益林,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采伐。采伐可按下列式进行:(一)林分抚育:定株抚育: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按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形成的幼龄林进行定株抚育。生态疏伐:对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兼有生产用材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一次性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未进行透光伐的林分,首次疏伐每公顷保留3500株以上或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卫生伐:坡度大于25°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景观疏伐: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二)林分更新:同龄林渐伐:适用于生态脆弱性等级和生态重要性等级3、4级地区的天然次生林,森林群丛状分布天然幼苗较多。采伐时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窗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4—5个基点,分3—4次采伐完成,每次采伐强度小于伐前林木蓄积的20%,在一个龄级期完成。同龄林择伐:适用于生态脆弱性等级和生态重要性等级2、3级地区,一般保护地区或经特殊批准的重点保护地区生态公益林。一般实行群状择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群面积,但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应超过围林木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异龄林采伐:对需要更新的异龄林,特别是天然次生林采取径级作业法,格按立木径级大小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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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地区与优势树种确定;同时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两个指标(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一次采伐强度不大于蓄积量的15%,间隔期大于10年。皆伐更新:对已不起防护作用的衰老林带或小老树林带,将原带全部伐除,原地用大苗营造新林带。原带全部伐除原则上每个小班面积不超过50亩。(三)低效林改造的,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级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四)竹类公益林允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五)公益林区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经营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式和强度。(六)采伐已办理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合法手续的。(七)经营公益林的农户确因生活之需,可按照限伐协议和采伐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生态公益林的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采伐作业设计;(三)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图;(四)专家评审意见报告;(五)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参加。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第三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效益补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格按照和我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做好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工作。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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