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在此为法律概念,即指创造正果和工商业标记) 知识产权的客体——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3、“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它是以“形式、结构、符号系统”等为存在方式的。 4、“知识”的特征:
①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 ②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③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5、分类
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 著作权(广义):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工业产权: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以知识产权的价值 创造成果权:其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直接的商业性利用
来源为标准 工商业标记权:其价值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6、性质(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法的机制中,公权力机构对公民或法人提出的确认私权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依照的是商标法或专利法等私权法。
7、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①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有形的物/无形的知识 ②权利的独占、排他性不同。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
③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法通过占有“知识”来实现利益,必须仰仗法律的保护。 ④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注意看书上举例) ⑤期限不同。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法定期限
⑥价值的规定性不同。取决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取决于其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
8、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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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概述
1、著作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不存在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 狭义:仅指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
广义: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共同之处:两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①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表现形式的不同。产品、工艺方法、改善物质生活/文学艺术作品、丰富精神生活
②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弱于工业产权。
③著作权可以自动产生,工业产权必须由特定机构依法定程序登记注册才能确定。
3、著作权法: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国际条约)
4、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特许出版权时期(仅维护了出版商的利益) → 著作财产权时期(《安娜女王法》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 作者权时期(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 → 国际条约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尼泊尔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5、著作权制度为何设立,保护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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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1、作品:著作权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基本特征:①作品是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感情本身 ②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③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3]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表演的艺术/综合的艺术/文字是共有要素) 4)美术、建筑作品
5)实用艺术作品(家具、灯具、瓷器??) 6)摄影作品 7)电影等视听作品
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4、5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欠缺实质要件的对象即不具备独创性(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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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10]、取得和期间
1、著作人身权: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点:①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②大部分情况下不能转让、继承和放弃③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不是以自然人的生命现象而是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
2、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特点:①发表权属于刑事一次就穷尽的权利②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③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收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3、署名权(姓名表示权):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 (不属姓名,不等于放弃署名权,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 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 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 4、修改权:有些情况下可以由他人行使
5、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包括作品和标题的完整性 6、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取得的财产收益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7、著作权的取得 实质条件: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法律事实 形式条件:我国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8、著作权的期间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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