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立法比较
姓名:赵芃菲 学号:03A15608
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认真探寻冲突的现象和根源,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和规范。法律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样貌,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中西方在社会性质、历史文化、道德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各不相同,这使得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开始出现社会、部落和国家的雏形,逐渐社会等级日趋完善,社会秩序需要进一步稳定,因此统治者为了管理社会,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被书写成文,不论是西方的《汉谟拉比法典》还是中国的《唐律疏议》都是管理者智慧的结晶。而由于地理位置、人种素质和思想文化等因素的诸多差异,中西方的立法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和不统一,这体现在许多方面。不论是自然法观念、法治之信念,还是权利意识以及法律制度,东西方都存在迥然差异,可谓彼此同少异多。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总则中进行分析: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且还在发展中,这与现代发展较快的西方国家不同。中国政府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而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则是以资产阶级为主。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由于中国还在发展中,经济基础的稳固建设在国家和谐稳定地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基于本国复杂的国情,坚持中国领导人提出的建设方案也是必要的,只有基于现实,实事求是才能真正建设起小康社会。在西方,不同国家也应立足于本名族的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才能使法律具有可执行性,使法律有实际意义而不是一纸空文。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西方国家立法都是为了本国发展。在中国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在西方,也是为了统治者维护治安管理的辅助工具,法律提供人民生活的基本利益保障,维护国家的长久治安而存在。
为何会有存在差异?追溯期历史根源,往往离不开中方的文化差异和社会背景。
受到基督教影响的西方人认为, 人都是有原罪的,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绝对的权威,因此西方人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这种思维方式让西方人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以完全理性而符合逻辑的方法创造规则,这不仅有利于民主自由氛围的产生,同时也影响到法律的制订与研究。在西方,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 再到制定罗马法的人们,他们的共同点是借助自由的学术环境进行广泛交流。而反观中华文明,自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贯穿始终的主流思想。与天地同生的人类习惯从自己的感情寻求真理。人性本善的思想也让古人们相对理性而言更注重道德。于是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缺失理性,而更注重“仁”或“德”。
而如今尽管全球化让各个国家的思想文化有了更频繁的接触和交流,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各国的本土传统文化底蕴大相径庭,因此所需要的法律也依旧存在差异,例如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已经通过《同性恋婚姻法》,而中国则没有,中东部分地区甚至还有因同性
恋办处死刑的法律。
当代中西方立法都是基于本国的基本国情维护本国公民的根本利益,而中国立法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该目的和西方发达国家有所不同。中西方立法从古至今都存在差异就像中西方思想文化上自古以来都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立法也随着历史发展逐渐完善。
在古代,古希腊立法权的来源是公民大会。政体为民主政体,在奉行民主的雅典城邦全体公民均可参政,并提出法律。而在古代中国,立法权的来源是权力高度集中的皇权。政体为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由皇帝一人进行通知,皇帝的谕旨超越法律的权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都是以人治为政治、司法基础,包括“官本位”的思想,即便是现今还是深入人心。
到了中国近代,清政府略为急率地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和司法体系,导致法律和民众的社会观价值观出现严重错位,法律不能为中国传统思想所接受,这也是为什么“有法不依”h和社会矛盾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而在欧洲,如果把近代国家的治理理解为严格的法制型统治,那么,立法权的垄断以及垄断立法权的大规模运用(尤其是书写法律文献)则是法制型统治得以确立的前提。某种程度上,如果进一步申言,那么主权立法者地位的确立与法典编纂事业的展开直接导致了欧陆各国从中世纪司法式的治理到近代法制型统治的蜕变。这一蜕变在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率先得以完成。
如今,中国的各地区的思想文化和经济实力差异很大,又美国那样是联邦制所以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一旦立法就是全国统一的行动,这进一步降低了立法的效率。这并不是简单的法律不正确的问题,而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以及国家性质的改变,法律需要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整改并完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完善立法实际是个很复杂成本很高的事情,并不是主观上想完善立即就能完善的。可以参考《物权法》的立法历程,从1998年开始起草,到2007年才通过,中间波澜很多: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和反复,这与物权法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国转型期的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上涉国本,下系民生,围绕着物权立法的种种争议,其实质就是不同权利划分之间的博弈。中国不实行判例法,所以很难因为某个有影响的个案,而立即形成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点与判例法国家通过法官判决来造法完全不同。比如,美国著名的“沉默权”制度是在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通过法院判决确立的,但在中国则几乎没有这种可能。
立法是很严肃的事情。因为它关系到大多数正当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有序发展的未来。例如古希腊时期用生命作代价的严肃立法,很难令人相信,如果,古希腊坚持用那样严肃的方式立法,那么其形成的法律应该在法律发展史上留有深刻的印迹。什么样的法律在那种情况下被提出,并被留下;什么样的法律,在那样的情况下被否决,这都应该有所记载。如果用如此严肃的方式立法,这项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权威性在提出来的那一刻起,就能得到充分的保证。
研究中西方有利于我们发现并探索中西方法律的优点和缺点,我们不能以西方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去盲目接轨,而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不同,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差异,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将我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文献:陈颐:《中外法学》北京大学出版2007第四期
《中华人名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大网2005年8月13日
徐歆皓:《中国的立法过程大概是什么样子》知乎网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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