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周永康同志指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调查报告,短刑期罪犯刑满释放其在重新犯罪人员中占到近70%。作者以江苏南部某监狱某监区为基础,以其中的222名短刑期罪犯[①](占该监区总押犯的24.8%)为样本,通过请教领导、同事,开展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心理测试等方法,收集大量数据资料,在此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深入分析思考现阶段短刑期罪犯的改造状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人一些浅显的看法。
监狱关押的短刑期罪犯比重逐年上升,他们成为监狱罪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短刑期服刑罪犯管理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课题。由于减刑无望、改造反复等原因,短刑期罪犯在狱内改造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而这一现象又具有感染性,破坏了监规纪律的实施,严重危害着狱内良好的改造秩序的;给监狱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给监管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一、 短刑期罪犯的构成特点
要了解短刑期罪犯的改造现状首先应该理清他们的构成特点,因为他们的构成特点对其改造现状起着重要的影响,不论是心理上还是行为上,只有弄明白构成特点,才能有的放矢的分析其改造状况,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
1、年轻化。对于这一特点,我们可以通过短刑期罪犯的年龄分布表和短刑期罪犯的婚姻状况构成表两个图表进行分析。 表 1短刑期罪犯年龄分布表
年龄段 人 数 比例(%) 30岁以上 58 26.1 20—30岁 127 57.2 20岁以下 37 16.7 合 计 222 100 表 2短刑期罪犯婚姻状况表 婚姻状况 人 数 比例(%) 已 婚 61 27.5 未 婚 159 71.6 离 婚 2 0.9 合 计 222 100 从上面两个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短刑期罪犯中20—30岁之间的罪犯超过半数,未婚的高达71.6%,只有极少的罪犯不务正业、恶习较深因而没有结婚。他们多数人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外出打工,在调查中笔者还发现,在这些短刑期罪犯中,有16人犯罪时未成年,占短刑期罪犯的7.2%,这就说明短刑期罪犯的年轻化特点是很明显的,年轻人易于冲动,尤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些人经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2、低学历化。如下表所示: 表 3 短刑期罪犯文化程度一览表 文化程度 人 数 比 例(%) 文盲 9 2.1 小学 73 32.9 初中 117 52.7 高中 23 10.4 其他 2 0.9 合计 222 100
这一特点也是很明显的,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判断力较弱。他们没有文化、没有一技之长,在打工受挫、生活困难、诱惑来临时,就有可能实施犯罪。同时,调查中发现,短刑期罪犯中初中(含)以下罪犯比重明显高于三年以上刑期同样文化程度的罪犯比重76.9%,文化程度的高低也相应的影响其所实施的犯罪性质,笔者将在后面阐述。 3、外省籍化。在222名短刑期罪犯中,外省籍的有143名,占到64.4,明显高于该监区外省籍的罪犯比重55.61%。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地理位置、资源分布等原因,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加之我省(尤其是我省南部)经济发展较快,大批外省劳动就业人员大量涌入,这些人员中鱼龙混杂,为外省籍罪犯的增加提供了客观条件。以上因素,使外省籍罪犯呈现来源分布比较广而省份相对集中的特点。外省籍务工人员,人生地不熟,走上犯罪多是想要解决一时的生活困难、出于老乡情谊和他人打架斗殴、不合法途径所要工钱等,罪行一般较轻。
4、财产型和结伙型。侵犯财产型犯罪是当前最主要的犯罪,但是在短刑期罪犯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222人短刑期罪犯中,有84人犯盗窃罪,占37.8%,有54人犯抢劫罪,占24.3%,有102人是和他人结伙实施犯罪,占到45.9%,都远远高于整体水平。因为作为大多数人,外出务工就是为了多挣钱,一旦这一目的没有达到,又受到香车豪宅的诱惑,甚至受到亲友的刺激,因而极易通过非法途径敛财。
5、初犯性。根据笔者调查,在222名短刑期罪犯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激情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环境、情谊等因素的影响而犯罪的,这是有利于给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的。请看下表:
表 4短刑期罪犯犯罪次数一览表
犯罪次数 人 数 比 例(%) 刑期三年以上 罪犯对应比例 第一次 187 84.2 74.8 第二次 28 12.6 17.3 三次以上 7 3.2 7.9 合计 222 100 100 二、短刑期罪犯的改造状态、心理特点表现 笔者结合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心理测试等方法得出的数据资料,浅显的认为短刑期罪犯,在改造状态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1、思想认识有偏差,改造目标不明确。例如在问及:“什么是改造,改造为了什么?”时,有34.1%的罪犯认为改造就是劳动,改造就是为了减刑,只有不到半数的罪犯认为改造就是对自己犯罪的惩罚,改造是为了改造自己的思想。在改造目标上,有近七成的罪犯不知道自己改造的目标是什么,因为他们认识到刑期短,减刑假释希望不大,入监队两个月,还有出监教育,他们拿奖励分时间很有限。在没有正确引导下,当看到别人都可以获得减刑假释时,心理上就会产生失落感,认为自己积极改造没有成效,也就失去了目标。 2、改造成绩不突出,劳动中多是辅工。在现阶段,大多数监狱都进行转产做劳务加工,一般为服装加工或者箱包加工,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一些技术骨干把加工技术一直传接下去,保证加工质量和效率。而短刑期罪犯,由于刑期较短,文化水平不高,不能接受很好的技术培训,而且一些民警站在生产的角度认为短刑期罪犯“混个脸熟”就走了,坚持“培训
无用论”。由于没有培训,没有更多的锻炼机会,因而多数短刑期罪犯劳动技能不高,只能从事辅工劳动,从而导致其改造成绩不突出。在短刑期罪犯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罪犯(约15%)能够获得减刑,更多的人则是刚拿到荣誉就刑满释放,这是现阶段不争的事实。 3、想做新人,难做新人。这一现象尤为突出,调查中,“自己想不想积极改造?想通过改造学到什么?”有约85%的罪犯表示自己很想积极改造,有近80%的罪犯表示想在改造中能够学到做人的道理、法律知识、劳动技能。“实际上学到了什么?为什么?”,一半以上的人认为自己只是学到了一点皮毛,没有真正学到自己学要的东西,还有个别罪犯表示自己学到了一些新的犯罪手段。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对短刑期罪犯认识不够、改造氛围不够浓、教育手段不够贴近实际,等等。
一名服刑人员从作为社会公民到违法犯罪直至监狱服刑改造,其心理状态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短刑期罪犯在心理的表现上则呈现以下特点,在此笔者着重分析消极心理方面。 一是改造意识淡化,混刑度日。从调查中看,有绝大多数人改造意识演化,身份意识不明确,在服刑期间没有明确的自我改造计划,不能很好的反思自身犯罪根源。认为刑期短,没有减刑假释机会,在改造中只求过得去,内务卫生上不求整洁,学习上不求深入,劳动中不求先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扰乱秩序,肆意任为,认为“债多不愁”、“虱多不痒”,混刑度日,形成隐患,有近10%的重危分子是短刑期罪犯。
二是纪律观念不强,无理取闹。短刑期罪犯由于改造内驱力不足,同时一些人在社会上好吃懒做、素质较低、自制力差,对民警教育置若罔闻,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刑期短,民警拿他没有办法,实施“软对抗”,表面上认可,实质上依旧我行我素,不服从管理安排,时常与民警胡搅蛮缠,以维护自身权利为幌子纠缠民警。
三是易于冲动,报复性强。短刑期罪犯年轻者居多,性格、情感不稳定,遇事不计后果,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同情心,法制观念淡薄,遇事易冲动,情绪反差大,自我控制力差,且不计后果。一些罪犯心胸极为狭窄, “贪小便宜”特征明显,当在改造中受到委屈时,他们不是寻求民警处理,而是要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为了“面子”,有的甚至不惜被禁闭、加刑,也要进行报复,充分暴露了他们贪婪、固执、粗野的一面,严重危害了监管安全。
笔者认为,短刑期罪犯主观方面的因素是其消极心理形成的主要因素,而客观方面的因素则是诱发剂、催化剂。
短刑期罪犯消极心理形成的主观因素主要是:首先,认知能力差,法纪意识不强。一方面他们文化程度低、阅历不深,另一方面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抱有享乐思想,具有缺损型人格,对刑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其次,原有习惯的影响。短刑期罪犯的物质欲望一般较强,贪婪地追求物质财富,贪婪无度。他们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入监以后,失去自由,与社会、家庭隔离,被迫改造。艰苦的生活环境与原来的生活相差较大;再次,就是思想消极。短刑期罪犯刑期较短,“看着干,懒着干,对着干”是其特有心理,认为又没多少机会减刑,遵守监规纪律“辛苦”过一天。还不如轻轻松松“混日子”过一天。
短刑期罪犯消极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主要有:
首先,激励机制薄弱,制约手段有限。我们知道,一名罪犯自看守所到入监一般要四五个月,入监队两个月奖励分最多六分(不含专项奖励分),减刑假释裁定还要三个月,所以短刑期罪犯拿分时间极其有限,尤其是刑期二年六个月以下的罪犯,基本上是没有减刑希望的。而且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出于整体考虑,通常情况下优先呈报长刑期罪犯。现
在对违规违纪罪犯的处罚有警告、记过、禁闭等手段对减刑假释无望的罪犯威慑力是有所欠缺的;
其次,改造与生产的矛盾。这是一个讨论很旧的话题,《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改造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但一些监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在工种安排上多让短刑期罪犯承做辅工,这就使得短刑期罪犯在心理上有自卑感;
第三,环境使然。部分监区、分监区管教不力、制度不严、秩序不好,就会造成大量而密集的不良心理交流,导致短刑期罪犯在狱内不求上进,得过且过,混刑度日,忽视改造。总之,不良的改造环境能刺激短刑期罪犯萌生消极思想。短刑期罪犯“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机会就少
当然,影响短刑期罪犯消极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还有民警重视不够,管教方法不当,简单粗暴等因素,这些虽然不是主要因素,但也构成其消极心理形成的条件,也应引起足够的注意。
二、 对短刑期罪犯改造的对策思考
针对短刑期罪犯的以上特点和改造状况,笔者结合领导同事的指导和自己的思考,建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短刑期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一,思想高度重视,树立“三个理念”。在实际工作中,民警往往不自觉的将刑期较长的作为重点防范对象,而片面的认为短刑期罪犯刑期短,翻不起什么浪来,然而就每一名罪犯来讲,其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便是短刑期罪犯,遇到突发事件或者是称为心理危机,比如与同犯发生矛盾、家庭变故、民警处罚不当,都有可能使其产生脱逃、行凶行为,因此在思想上决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放松。一是要树立“安全稳定是最大的政治任务”理念,就监狱而言,安全重于泰山,稳定压倒一切。我们应该站在政治的高度上增强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对短刑期罪犯也要摸排分析到位,全力保安全稳定;二是树立“安全第一”理念,安全是单位的第一效益,是各级领导的第一责任,是民警的第一福利,认识到这一点,在监管工作中就应当对短刑期罪犯适当关注剖析;三是树立“全无理念”,万无一失,一失万无,在抓好其他重点人头的同时,如果忽视短刑期罪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一切工作都归为“无”。因此,我们在管理上应深入无漏洞,到位无死角,才能确保监狱的长治久安。
第二,完善“三个”机制,调动改造能动性。就是要完善考核机制,当前罪犯大多数是依据其劳动产值,而辅工的产值是无法与其他罪犯的产值相比的,使得辅工的奖励分始终是三四分,甚至更低,建议分类考核;就是要完善培训教育机制,根据调查,八成短刑期罪犯是希望在改造中学到做人的道理和劳动技能,因此,应当加强对短刑期罪犯的思想教育、法律观念教育、人生观教育,并有计划的组织技能培训;就是要完善激励机制,对家庭困难、表现较好的短刑期罪犯,即使奖励分或劳动成绩不是很优秀,也可灵活掌握提高物质奖励,根据短刑期罪犯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高其处遇管理,使其在积极改造中看到回报。总之,就是要在机制上制度上让短刑期罪犯看到希望、看到实惠,从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改造。
第三,因人而异,强化个别教育。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心理,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法,找准有利时机,坚持因人施教,强化个别教育。工作中要做到认真、细心、耐心,以诚对疑,将心比心,以心换心。谈话时以诚恳的态度,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他们的消极心理转化为积极的感激心理,使他们感
受到政府的温暖和政府的公正,这样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对于一些抗改罪犯,也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一概而论,具体罪犯具体分析,坚持打防结合,转化为目的。 第四,着力于“三个提高”,提升执法形象。提高执法水平,在认真学习各项监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一定要严格落实,杜绝执法随意性,规范执法,这是最重要的;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工作中要有意识的提高自己的应变能力,加强实用技术的训练,力争在突发事件的处置中有条不紊,合法得当;提高警惕性,押犯居高不下,构成日益复杂,狱情依然严峻,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时刻保持较高的警惕性。最终的落脚点就是要提升执法形象,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确保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