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按国家规定比例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交 。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指派专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如果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应事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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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采购,其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送至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应将材料按约定时间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经发包人指定收货代表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承包人车辆及人员进出工地现场时必须接受发包人安全检查。承包人因供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私自运送发包人现场物资出场,一经发现,发包人按照“以一罚十”原则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时供货,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发包人,发包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发包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材料。发包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货物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市场价和合同价的差额、固定费用及杂费等),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货款中扣除,发包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材料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物资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装箱单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承包人、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承包人应对工程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承包人运抵发包人指定现场的物资,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物资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包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无。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范围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的工程内容;变更内容的其他情形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
10.2变更权
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行使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权力。 10.3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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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在行使变更签证时,凡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须经监理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造价员的人员审查、签字后,报发包人驻工地现场工程师签证并经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审查确认。未经现场工程师及跟踪审计人员审查签证的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须签证的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1.签证文件应有变更草图、示意图和文字说明,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 2.签证须有事实、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增、减总价。 3.签证不得签证只有变更总价的文件。
承包人在计量周期结束后14日内汇总变更签证,编制合同价款调整账单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证,逾期未报送合同价款调整单的,发包人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现场费用签证须经索赔程序进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对于钢材、混凝土材料的价格,当济宁市造价站发布的钢材、混凝土的材料指导价波动超过±5%时给予调整,±5%以内的部分价差不予调整,±5%以外的部分调整时参照济建【2008】111(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的通知)号文件,价差部分只计取规费、税金。按照投标期的市场信息价及甲方、乙方、监理方及审计方考察确认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其他材料不再调整。
所有材料及设备进场采购前,其质量、品牌和档次必须经招标人、监理单位、跟踪单位确认,
否则不得采购、进场。招标人对承包方确定的供应商及各种材料的厂家、品牌、价格具有监督、审核、否决权。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 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 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 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4) 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双方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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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该工程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施工完成±0时支付一次,主体工程完成总层数的一半时支付一次,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一次,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如未能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相应推迟),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60%,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值的70%,余款审计后三年内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26日前提供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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