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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
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
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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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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