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沥青供应时省、市高(扩)指每50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监理及路面施工单位每20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沥青供应时应有商检报告随车同行,无报告施工承包人可以拒收,确保扩建工程使用合格的沥青;
(6) 省交通建设供应公司和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供需信息传递工作。如调运计划调整,需提前一天(24小时)以传真及书面形式通知省交通建设供应公司专责人员,省交通建设供应公司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按调整后计划执行。
(二) 乳化、SBS改性沥青
(1) 在招标加工单位时应选择信誉好、在江苏高速公路建设中有业绩的生产厂家;
(2) 路面施工单位应派员进驻乳化、改性沥青加工厂,做好监理日记,确保加工厂使用省扩指招标采购的重交(基质)沥青;
(3) 省、市高(扩)指每50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监理及施工单位每20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4) 沥青供应时应有商检报告随车同行,加工厂家每天必须对成品进行检测并留样备查,施工单位及监理每500吨作为一个检测批次。乳化、改性沥青供应事宜由施工单位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
(5) 用于加工乳化、改性的基质沥青由省扩指统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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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加工厂须凭省扩指的调拨单到沥青库调拨沥青。
第十二条 路面面层集料
(一) 集料进场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在加工现场取样,并按合同规定的全部指标进行检测的合格证书,证明集料符合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集料方可进场。
(二) 在集料进场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批次对集料的常规指标和合同规定的全部指标进行检测。常规指标为:粉尘含量、针片状含量、软石含量、方解石、含泥量和沙当量。承包人对照检测指标,每1000吨集料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当材料质量不稳定时应随时检测。对合同规定的全部指标,承包人可委托省扩指检测中心试验室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试验室,每10000吨集料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三) 驻场人员应把好石料源头质量关
(1) 监管好加工厂块石的来源(是不是合同指定宕口的石料);
(2) 监督加工块石的分拣,质量不好的块石(指风化石、20公分以下的碎石头)严禁加工;
(3) 如工厂负责人对驻场人员的监督工作配合不到位,驻场人员应及时向市高(扩)指报告;
(4) 认真记录每天块石的采购量、质量和集料的产量、质量、调运量等情况,做好监理日记,所有集料不经驻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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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签字不得发货。
(五) 当施工单位发现集料有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将真实情况汇报省、市高(扩)指,省、市高(扩)指和监理、承包商、供应商将组成联合小组进行联合检测,当确定集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应坚决退货,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三条 纤维
纤维用于路面抗滑层(SMA)和中面层(SUP20),价格昂贵,在供应商供应时应附有企业自检及国家甲级试验室出具的符合业主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在运输和存储时,对纤维特别是木质纤维应注意防水、防潮,以免影响质量。同时施工单位应派员进驻生产厂,做好监理日记。供应时省、市高(扩)指每2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监理及施工单位每10吨检测不得少于一次。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严禁用于扩建工程。
第五章 物资的调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市高(扩)指申报供应需求计划,经市高(扩)指审核后,由市高(扩)指统一到省扩指开具物资调拨单,供应商(沥青库、改性、乳化沥青加工厂、集料、纤维供应单位等)根据省扩指调拨单向施工单位供货。
第十五条 在供应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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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高(扩)指预报下月材料需求数量,市高(扩)指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省扩指工程处。
第十六条 供应商(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扩指的调拨单送货至指定标段的拌合楼。未经省扩指工程处书面通知,不得擅自更改供货地点。
第十七条 供应商(运输单位)必须保证全天候供货(发货)。沥青库必须保证沥青出库温度不得低于120℃。供应商每旬向省扩指工程处上报物资供应情况。
第十八条 供应商(运输单位)必须建立供应(运输)台帐。重交沥青进库时,应标明船次、所进罐号;发货时,须在装运单上注明所发沥青的罐号、发出时间、运输车号,指定专人签字负责。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按以上调拨程序执行,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章 数量验收、结算
第二十条 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扩建工程是省重点项目,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要求高,责任重大,严禁人为的浪费。甲供材料的结算数量以施工单位签收数为准;当发货数与签收数不符时,由供应商和承包商自行协商解决,省、市高(扩)指以及省交通建设供应公司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认证。
第二十一条 按国际贸易规则,进口重交沥青商检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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