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届居民委员会
选举投票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永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为保证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
第二条 选举永乐园社区第八届居民委员会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本次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两名。 第四条 本社区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采用召开选举大会方式进行投票,不设置流动票箱。
第五条 选票由城关街道统一印制并下发。
第六条 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将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姓名写在同一张颜色的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
第七条 参加投票者必须是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代表,到会参加投票的选民必须超过居民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否则无效。
第八条 监票、唱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九条 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本社区选举投票时间为2012年6月9日上午9点整。
第十条 选举大会会场设在居委会市民学校,设一个投票站。投票站设验证处、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投票箱和计票处。
第十一条 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同意该候选人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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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格内划“O”;不同意划“X”;另选他人的应在空格栏内填写其他选民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划“O”。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
填写选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
第十二条 选民必须按要求划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部分可以辨认的有效,模糊部分无效。对无法辨认的选票有争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裁定。如果选票无法确认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为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三条 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四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居民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应在10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五条 本投票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选举大会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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