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模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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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三)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四) 修改公司章程;
(五) 对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做出决议,“重要”是指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或最近一年经营收入的 %。但项目投资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和银行信贷方案须经股东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 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股东会的会务、会议记录、文件整理和保管。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 (二) 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拥有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东、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由提议的股东、董事或监事联名签署书面提议报送董事会。提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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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因故无法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无法委托的,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股东代表)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通知的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审议事项(附带与审议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 其他会议内容;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股东出席会议时,应以下列方式表明身份: (一)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
(二)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
(三)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除第(一)项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第(二)项所提供的材料,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加盖法人股东公章并由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委托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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