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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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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建大财发〔2016〕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6年1月29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16年5月10日

北京建筑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

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7〕3293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8〕580号)《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127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教财〔2008〕36号)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29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职工统一办理由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的银联标准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该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

第三条 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持卡人本人承担公务卡使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处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或学校实有资金账户,向公务卡办理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报销基本流程和报销审批程序 。

第七条 学校选定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的北京银行车公庄支行作为发卡银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的开立范围为我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对于学校长期聘用、借调和确需办理公务卡的非在编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公务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向发卡银行申办我校职工的公务卡,并按规定程序,与发卡银行对公务卡相关信息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进行确认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学校新增持卡人员、持卡人员调动、退休、因故离职或持卡人信息变动等情况,学校人事处应将相关信息及时报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出、停止使用及信息变动手续,并在结清公务卡费用后10日内,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购买北京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如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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