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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职权: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
(第54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5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监事的任职资格:与董事、经理相同,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对公司的义务:与董事、经理相同。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形成公司意思(意志)的公司权力机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外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的业务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和职工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常设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转让)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二是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一) 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第72条第1款、第2款) (第72条第1款、第2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第72条第3款)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分取红利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等方面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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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投资权限)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登记注意事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5)(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6)(股东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所行使的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臵备于公司。 (7)(财会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公司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面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4)(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6)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7)(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以下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被视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典型,也是关系、法律结构最为复杂的一种公司类型。本节学习的重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学习的难点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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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二)特征: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股份公司资本股份化、证券化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作为股份公司资本基本单位的股份,是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示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其实并不是股份公司特有的,但采取股票的方式为表现却是它独有的。
2、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3、股份公司经营状况具有公开性 4、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5、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程序比较复杂
在我现有的两种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从设立程序上看,股份公司的设立,尤其是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较之于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大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过程,成为“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正是在它问世之后,资本主义进入了它的巅峰时期,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创造出比以往一切时代的总和还要强大的生产力。马克思也曾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1、利于集资 2、分散风险 3、公众性强 4、股份转让便捷 5、管理科学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之处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比其他公司复杂
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掌握
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市场易于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同样也可以概括为人的要件、财产要件、组织要件与行为要件 (1)(人的要件)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 ①发起人所限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②发起人的法定资格: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③发起人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要件)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3)(组织要件)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行为要件)发起人募集股份的公告和和认股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二)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请注意:
(1) 股份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时章程的制定步骤是不同的(第77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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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2) 请比较股份公司章程与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不同 ①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设立方式;
(二)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三)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四)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五)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六)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②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办理审批手续(设立需经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 4、股份的认购
(1)发起设立时股份的认购程序
A、发起人认足公司发行的股份。所谓“认足”,是指发起人以书面方式承诺自己要购买一数额的股份 B、发起人缴纳出资
(2)募集设立时股份的认购程序 A、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
在募集设立中,只有发起人才可以用法定的非货币财产 出资,其余属于社会公众的认股只能用货币缴纳股款。与发起设立不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必须一次缴清股款或交付其他非货币出资,不允许分期缴纳。
B、制作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前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第87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C、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D、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E、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股申请 F、公告招股说明书 G、制作认股书 H、缴纳股款
5.建立公司机构并申请设立登记
(1)发起设立时公司机构的建立及申请登记(第84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⑵ 募集设立时公司机构的建立及申请登记(第90---93条)
(公司机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申请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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