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3.2由工程师付托
工程师有时可以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付托权力,也可以撤销这种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被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应用书面形式,
在双方收到抄件后才生效。但是,除非另经双方同意,工程师不应将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确定任何事项的权力付托他人。
助手应是具有遁肖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仟务,行使此项权力,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每个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出指示。由助手按照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具有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同样的效力。但是:
(a)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b)如承包商对助手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工 程师,工程师应及时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改变。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或根据本条受托适当权力的助手的指示。如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或付托助手对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只要实际可行,他们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如工程师或付托助手:
(a) 给出口头指示;
(b) 在给出指示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商(或其代表)发来的对指示的 书面确认;
(c) 以及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未通过发出书面拒绝和(或)指示进行答复,这时该确认应成为工程师或付托助手(视情况而定)的书面指示。
3.4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42天前通知承包商,告知拟替换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有关经验。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工程师。
3.5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达不成协议,工程师应对所有有关情况给予应有考虑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工程师应将每项商定意见或确定向双方发出通知,并附详细依据。除非并直到根据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作出修改,各方均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事项。
4承包商
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及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i)对所有承包商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ii)不应对其他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
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工程师,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有关该部分的承包商文件;
(b) 这些承包商文件应按照规范和图纸,并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 的交流语言编写,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c) 工程竣工时,承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应达 到的目标;
(d) 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要求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及 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雇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除非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工程师,该部分不应被认为已按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4.2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和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本款应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
副本。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a) 承包商未能按上段所述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b) 承包商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第2.5 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
(c)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或 (d) 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和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雇主有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l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4.3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了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工程师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将其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代表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受理根据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规定的指示。 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委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应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委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承包商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4.4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
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 需取得同意;
(b)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取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承包商应至少在28天前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d)每个分包合同应包括,雇主有权要求根据第4.5款[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如有或适用时)的规定,或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时,将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的规定。
4.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延伸到有关缺陷通知期限的期满日期以后,工程师在该日期前,指示承包商将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时,承包商应照办。
除非在转让中另有规定,在转让生效后,承包商对分包商实施的工作,不应再对雇主负责。
4.6合作
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条件:
(a)雇主人员;
(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 (c)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达到不可预见的程度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商应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放线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
雇主应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
如果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遭受延误和 (或)招致增加费用,而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发现此类错误,并避免此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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