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有些不诚信发货人的检测报告中甚至存在造假现象,导致装运前检验报告数据与到货实际检验结果相差较大 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是不符合《办法》中环保项目的检测要求。这种不合格也是进口煤炭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方向。
二、建议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对企业的建议
1. 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条款重视相关环保项目
《办法》实施后,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建议进口企业在采购煤炭时将《办法》要求的相关环保项目纳入合同条款,并与贸易方签订退货、索赔等协议,确保进口煤炭质量安全,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2. 建议企业加强进口煤炭装运前检验
《办法》实施后,进口煤炭国内收货人面临的贸易风险增大,一旦退运,损失巨大。建议国内企业选择权威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国外装货港开展装运前检验,或直接指派国内检验机构到装货地实施抽样或监督检验,从源头上规避贸易风险。
3. 建议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一是不可轻易预付全额货款或开出全额信用证,以免在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索赔工作陷入被动,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二是明确品质项目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惩罚性条款和拒收
条款,防患于未然。三是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争取在合同中签订对自己最有利、最经济的条款,如明确规定以到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CIQ)出具证书为结算依据,或保留在到货口岸复检索赔的条款,以便在货物发生质量问题、重量欠缺等问题时,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1. 建立进口煤炭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
围绕国门安全、卫生、环保和反欺诈,开展进口煤炭动态监测研究,全面收集、汇总分析进口煤炭安全环保信息,加强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品种的进口煤炭风险分析,发布预警信息。探索建立进口煤炭分类管理模式,提高检验监管针对性,突出重点,强化处置措施,实现严密科学监管。
2. 进一步增强进口煤炭监管工作合力
针对进口煤炭单船次数量大、金额高,检出放射性、疫情和环保不合格后退运难度大等特点,在加强对进口企业政策宣贯的同时,加强与海关、环保等部门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
3. 完善口岸检验检疫配套设施建设
采制样是进口煤炭检验最关键的环节,手工采制样的代表性很难保证。《办法》施行后,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的风险大增,因此,总局将把机械自动取制样装置列入新开放煤炭口岸检验检疫配套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为确保进口煤
炭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保障。
4. 加强检验监管人员技术交流
《办法》实施近两年来,国内外煤炭贸易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进口煤炭检验监管的风险增大,这就对煤炭检验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高检验监管人员执法能力和统一把关尺度,检验监管人员需加强技术交流,走出去、请进来,以更好地保障煤炭进出口安全。
5. 加强人员法制培训
针对目前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和人员法制知识及观念的缺乏,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培训和巡回讲座,安排进行政策解读和法规讲解,进一步强化检验监管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升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6. 积极推进科研工作
持续开展全国进口煤炭的放射性、有害植物种子、杂草以及汞、砷、氟、硫、氯、磷等有害元素的监测和普查。加大进口煤炭涉及的安全、卫生、环保检测项目的研究和攻关力度,为完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和进口煤炭的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7. 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强检验检疫措施研究。 供给侧改革下,2016年国内煤炭行业强势去产能、压产量取得成效,国内煤炭市场出现结构性供需失衡,供不应
求局面开始出现,煤炭进口量自2016年5月起激增,甚至有媒体称“中国煤炭去产能却养肥了印尼、澳洲、朝鲜、俄罗斯等国”。检验检疫部门应在不违反国际TBT/SPS规则的前提下,加强对进口煤炭检验检疫措施的研究,以进一步巩固国家煤炭宏观调控的成果,为去产能腾出市场空间。通过开展更多的进口煤炭环境有害项目监测,为国家适时增加环保指标、适当提高要求提供充足的数据支持。
8. 强调“安、卫、环”抓手,提升执法权威性。 近年来,进口煤炭质量、环保项目检测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进口煤炭检验监管的重心已由维护贸易相关方经济利益迅速提升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对进口煤炭除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放射性、外来夹杂物和8项质量环保项目检测外,大量日常检验工作仍集中在依据合同项目检验常规煤质指标上。而根据近年工作情况来看,一是检出不合格原因单一,全水分不合格占了绝大多数;二是即使检出不合格,国内买家也很难索赔成功。今后将监管的重点向放射性、外来夹杂物和8项质量环保项目倾斜,而合同需要的其它项目检验由收发货人根据需要申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疫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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