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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问责机制研究
作者:邓娇娇 汤伟钢 严玲 来源:《财经问题研究》2013年第04期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项目治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激励研究”(7087208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双向?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问责与治理优化研究”(12BGL092);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SCP范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责任追究原则与标准厘定研究”(TJGL10-941)
作者简介:邓娇娇(1981-),女,贵州六盘水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项目管理领域的研究。Email:dengjiaojiao6@163com
摘要:建立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一直是我国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人问责的研究尤显薄弱。本文基于项目治理理论,拓展已有GMP治理框架的研究形成双向GMP治理框架:正向GMP治理路径下形成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逆向GMP治理路径下构建以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为起点的代建人绩效问责机制。最后,阐明代建人绩效问责的目标定位、问责依据、判断标准以及程序。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绩效问责;项目治理;项目管理绩效
中图分类号:F1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4006206 一、引 言
政府投资项目是公共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经济发展与公众利益。鉴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成为政府投资工作的重点。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我国也在逐步完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1]。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中,客观存在着双层多级委托代理链条[2]:由公众至政府的行政委托以及由政府至项目最终代理人(项目实施单位)的经济委托。在这双层委托代理链条中,政府于公众而言是代理人,于项目代建人而言是委托人;与此类似,代建人于政府而言是代理人,于项目实施方而言是委托人。政府与代建人作为项目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其双重委托代理身份决定了二者在项目中的重要地位,也决定了在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与代建人应成为主要的问责对象。
目前,学术界对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的研究集中在管理体制或制度层面[3-4],侧重于从责任追究的依据、标准和程序等某一方面开展对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公务人员的责任追究[5]。然而,针对代建人责任追究的研究少有关注。张伟和朱宏亮最早进行了相关研究,建议将代建项目责任追究与风险分配结合起来考虑,采用问卷调查分析按照风险分配方案的不同,将可能涉及的风险因素归纳为6类,并说明了每一类风险的归责和举证机制[6]。严玲和刘媛媛在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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