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可靠方可开始作业。(如图2)
第29条 工务作业需拆开接触网接地线、吸上线,电务扼流变钢轨引线等设备时,应由专业设备管理单位按设备分界进行作业,并及时恢复。
第30条 大型养路及施工机械作业,如施工机械不超出机车车辆上部限界,且作业人员及所持机具与接触网带点部分保持2m 以上距离,接触网可不带电。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第31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声屏障、风屏障、栅栏等金属体结构部分应可靠接地。
第七章 电务作业安全规定
第32条 维修或更换信号设备扼流变压器、中心连接板、轨道电路送、受点的扼流变压器引地线、站内横向连接线等器件时,应按规定采取保证牵引回流畅通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33条 信号设备更换轨道电路绝缘时,应确定扼流变压器连接线各部分连接良好后,方能开始作业。
第34条 断开综合接地贯通地线前,须在贯通地线纵向位置,安设一条截面不少于70平方毫米的铜连接线,连接可靠方可开始作业。
第35条 通信电缆(含光电综合缆)引入室内,应做绝缘接头,将外护套(或屏蔽层)和金属加强件可靠断开,室外电缆(含光电综合缆)的金属护套及金属加强件应可靠接地。
第36条 光缆引入室(箱)内,应换接室内光缆,并作绝缘接头,室内、外金属护套及金属加强件应断开彼此绝缘。室内光缆引入柜(架)、分线盒等应可接地线。
第八章 牵引供电、电力作业安全规则
第37条 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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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牵引供电停电工作时,专业额工作人员(包括所持的 机具、材料、零部件等) 与周围带点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330kV 为5000mm ;220kV 为3000mm ;110kV 为1500mm ;25kV 和35kV 为1000mm ;10kV 及以下为700mm 。
第39条 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停电作业、间接带电作业、远离作业。
第40条 各种受力和绝缘工具应有合格证并定期进行试验。 第41条 利用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工作平台严禁向未封锁、有电的线路侧旋转。
第42条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接触网“V ”型天窗作业。若必须利用“V ”型天窗作业进行检修和事故抢修时,应增设接地线。
第43条 接触网“V ”型天窗停电作业时: 1. 撤除相邻线供电(馈线)臂的重合闸。
2. 在牵引供电回路开口作业时,应事先采取旁路、等电位措施。 3. 吸上线与钢轨及扼流变中性点连接出一般不进行拆卸作业,确需拆卸处理时,必须采取旁路措施,按分界有专业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第44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整修电缆时,电缆铠装及电缆芯两端须装设临时接地线,作业地点铺设干燥绝缘垫或作业人员穿高压绝缘靴进行。
第45条 需攀登牵引供电设备支柱的电力检修,有牵引供电设备专业人员现场监控进行。
第46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进行架空电力线路维修、施工作业时,在与铁路长距离平行作业区段内,至少每隔1km 加装1组接地线。
第九章 电气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
第47条 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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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4m 的燃着物体,适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2. 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m 的燃着物体,适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必须保持灭火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 以上。
第十章 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
第48条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通过道口车辆限界及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 不得超过4.5m ,超过时,应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货物倒装。
2. 通过道口车辆上部或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2m 通过平交道口时,车辆上部及装载货物上严禁坐人。
3. 行人持有长大、飘动等物件通过道口时,不得高举挥动,应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保持2m 以上距离。
本规定内容应制定揭示牌,固定在道口两面限界右侧门框上,有供电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及维护。(如图3)
第十一章 其他安全规定
第49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房建、通信、信号、电力、给水、信息、照明、广播、防灾、视频、红外、安全监控等各种室外设备金属箱体、外壳等均应安装牢固,除专业特殊规定外应可靠接地。
第50条 电气化铁路区段电缆在切割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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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要将电缆(不含全塑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在作业地点铺设干燥的橡皮绝缘垫或作业人员穿高压绝缘靴进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51条 本规则有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52条 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化安全规则》((79)铁机字6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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