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 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3.2 符号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i——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ij——第i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j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 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3 评估级别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
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项目重要性 重要 较重要 一般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复 杂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复杂 一级 二级 三级 简 单 二级 三级 三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表3 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判定因素 地 形 条 件 岩 土 性 质 自然陡坡高度m 地形坡角 ° 岩坡 土坡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a 复杂 >30 >30 >15 >10 薄层状 多元组合 有断裂带或裂隙超过4组,间距<0.3m e较复杂 30~15 30~15 15~8 10~5 中厚~厚层状 二元组合 裂隙3~4组, 间距0.3~1.0m 简单 <15 <15 <8 <5 巨厚层状 岩性单一 裂隙少于3组,间距>1.0m 土层厚度m 岩层厚度 岩层或土层组合 裂隙发育程度 贯通性结构面 与斜(边)坡关系 岩体 结构 与地 质构 造 外倾临空且倾角20~10°、 外倾临空时倾角<10° 外倾临空 且倾角>20° 切向临空且倾角≥20°、 切向临空时倾角<20° 顺向不临空且倾角≥15° 顺向不临空时倾角<20° 地震基本烈度b ≥Ⅷ Ⅶ~Ⅵ ≤Ⅴ
水文及地表水对岩土体的影响 水文地质 地下水对岩土体的影响 大 大 中等 中等 小 小 续表3 注1:自然陡坡系指坡角≥35°的自然土坡或坡角≥60°的自然岩坡。 注2:洞顶围岩厚度不包括强风化层厚度。 注3:贯通性结构面指岩层层面、岩土界面、断层面及贯通性裂隙。 注4:用地面积对规划项目是指规划区面积,对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对矿山项目是指采矿影响范围面积。 注5:表中采空区占用地面积比例中的采空区系指深厚比小于200者。 a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除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4大项外,其余项中有5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4大项中,有任1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 b 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确定。 c不良地质现象面积含其影响范围面积,影响范围可结合工程类比法确定。对稳定的致灾地质体或已得到有效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在考虑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归属时宜降低一个档次。 d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4小项中,有任1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即为该等级。 e用自然陡坡高度、边坡高度、洞顶围岩厚度或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决定复杂程度时,当所影响的面积小于用地面积10%时,宜降一个档次。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按表列高度确定复杂程度时,也宜降一个档次,但小于10%同时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只降一档。 f 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不考虑洞顶围岩厚度与洞跨之比。 4.4评估要求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 地质环境调查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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