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单位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新设立单位开户事宜。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开户
单位录用或调入新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一)办理要件 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三)注意事项: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新进职工个人开户事宜(编外人员除外)。
第十六条 开通或终止网厅托收业务
单位通过委托扣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先申请开通网厅托收业务功能;单位如需终止托收业务功能的,需先申请终止该业务。
(一)办理要件
1.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托收业务合同(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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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托收业务终止申请书(终止);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此项业务须留存纸质档案。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在我局每年公布的范围内,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及提取等业务参照缴存职工程序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必须采取同行托收方式扣款,由住房公积金系统于每月固定日自动发起扣款完成汇缴业务。
(一)办理要件 1.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开户的,需同时办理托收汇缴业务,签订《灵活就业人员汇缴托收申请书》。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托收账户变更或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托收账户变更或终止托收业务的,需先办理托收协议变更或终止。
(一)办理要件
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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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
变更后的银行账户与缴存银行必须为同行。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状态停缴或正常的变更
职工当月停缴或启用缴存的,需先变更职工账户状态为停缴或正常。
(一)办理要件
个人账户变更申请表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第二十条 个人基数调整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完成当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核定后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上一汇缴年度有变动的,需调整个人缴存基数。
(一)办理要件 个人基数调整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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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范围应符合我局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范围。 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事宜(编外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调高缴存比例
单位及缴存职工缴存比例较上次汇缴有所提高的,需调整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一)办理要件
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第二十二条 单位调低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单位因经济收益等原因,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的。
(一)办理要件
1.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同意调低缴存比例的会议文件。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柜面。 (三)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在5%至12%之间调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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