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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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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

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99]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1.14 【实施日期】1999.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 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2号 1999年1月14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制定了一些加快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规范全省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和列入省交通骨干网络建设重点工程的常德至张家界、吉首至罗依 1 / 2

溪、怀化至黔城、衡阳至宋家塘、永州至蓝山南风坳、资兴至郴州至桂阳、娄底至涟

源、澧县至东岳庙等公路,湘北干线、常德207国道绕城线及列入洞庭湖防洪工程的沅江白沙、茅草街、岳阳洞庭湖、大铺口、桃源沅水等大桥,水利灌溉和水利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环保和生态工程、粮食和棉花仓库等建设项目,只征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所得税,其他地方各种税费予以免缴。耕地占用税按省人民政府原定的政策执行。

(二)以防洪、蓄洪、灌溉为主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其耕地占用税按最低标准应税总额的30%计征,已打入工程概算的耕地占用税应全部缴纳。湘江大源渡枢纽的耕地占用税按中央和地方每平方米各0.6元缴纳。以发电为主的大型水利水电项目耕地占用税,原则上不予减免。铁路建设项目中凡省人民政府已规定给予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站前用地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属省收取的部分减免。

(三)凡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的自采自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税按应税总额的1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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