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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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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府[1988]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02.22 【实施日期】198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穗府(1988)15号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备物资,以及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人防工程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以确保战时的使用。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发挥其平时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 1 / 2

务。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公共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广州市人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防空地下室建设

第五条 凡在市区新建十层以上房屋,或基础开挖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设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凡城市规划确定的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区和不在此范围的单位新建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均按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十层以上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凡在市区的主要干道、人口稠密区、战时重点保护目标范围内,新建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规划已确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设计规范修建,其经费由市人防办负责,产权归人防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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