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0.22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0.23 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0.1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5.0.2 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5.0.3 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5.0.4 拆卸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3.4.2—3.4.12条的规定。 5.0.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
5.0.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峰或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5.0.8 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6 吊索具的使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起重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
规定;
2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3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5 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心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
状态。
6.1.2 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行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6.1.4 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6.2 钢丝绳
6.2.1 钢丝绳作吊索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
6.2.2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6.2.3 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按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当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索绳央最少数量应满足表 6.2.3的要求。
表6.2.3 钢丝绳吊索绳夹最少数量
绳夹规格(钢丝绳公称直径) dt(mm) ≤18 18~26 26~36 36~44 44~60 的6倍。
图6.2.4 钢丝绳夹压板布置图
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 (组) 3 4 5 6 7 6.2.4 钢丝绳夹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图6.2.4)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
6.2.5 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应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6.2.6 当采用两点或多点起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6.2.7 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6.2.8 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
6.2.9 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应无损伤现象。 6.3 吊钩与滑轮
6.3.1 吊钩应符合再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中的相关规定。
6.3.2 吊钩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表面有裂纹;
2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 钩尾和螺纹度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盘有永久性变形; 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l0%;
6.3.3 滑轮的最小绕卷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的相关规定。
6.3.4 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裂纹或轮缘破损; 2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3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4 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
的15%。6.3.5 滑轮、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应设有钢丝绳防脱钩装置。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
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规程中,塔式起重机指的是臂架安置在垂直的塔身顶部的可同转臂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的机型构造形式较多,按其主体结构与外形形特怔,基本上可按架设形式、变幅形式、回转形式及塔身加节形式区分,见表l。
表1 塔式起重机分类表
分类形式 架设形式 变幅形式 回转形式 塔身加节形式
类 别 固定式、附着式、行走式和内爬式 小车变幅、动臂变幅、伸缩式小车变幅及折臂变幅 上回转和下回转 下加节、中加节和上加节 2 基本规定
2.0.1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120t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800kN·m及发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t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顶升、加节、降节等工作均属于安装、拆卸范畴。
2.0.2 专业单位的摹本管理制度包括:转场保养、安装拆卸前维修、保修制度、员工的培训制度,周期检查制度,安装、拆卸中的检验监督制度等。
2.0.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4]213号),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施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66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2.0.4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l—2006的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出厂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国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机心具有产品合格证,商检证明等。
2.0.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珲规定》(建设部令l66号)第七条的规定,当塔式起重机出现本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严禁投入使用,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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