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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精编版】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15 11:19:2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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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责。 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艺、设备。 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部门备案。 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爆破、吊装 破、吊装 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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