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售登记】
(一)功能说明
该功能主要目的:1.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并根据项目的销售情况掌握进度,监控土地增值税是否达到清算条件(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2.发票开具功能。 (二)政策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使用岗位
纳税人外网使用或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的综合受理岗内网使用。
(四)业务前提 房地产项目登记后
(五)具体操作 1.菜单位置
(1)网上办税厅(外网):【涉税业务】--【网上办税】---【房地产项目管理】—【房地产项目预(销)售证登记】
(2)核心征管系统(内网):【征管系统】--【申报纳税】---【土地增值税管理】—【预(销)售登记/变更】
2-1.网上办税厅(纳税人外网申报、税务人员内网审核)
第一步:登陆网上办税厅:【涉税业务】--【网上办税】---【房地产项目管理】—【房产项目预(销)售证登记】
第二步:点击【登记】--进行房产项目预(销)售证登记
第三步:填报【 房产项目预(销)售证登记】相应内容
1.点击【关联房地产项目】--选择需要申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编码
2.选择对应项目点击【查询】,在房产项目分期情况列表选择对应清算单位编码--【确认】
第四步:填报【 房产项目预(销)售证登记】相应内容,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待税务机关审核后生效。
晚上会自动同步数据到外网,如果急需下一步操作,可以在点击外网数据同步,选择项目信息同步即可。
2-2.网上办税厅(纳税人外网申报、税务人员内网审核) 对纳税人提交的房地产项目登记,税务机关审核操作如下:
第一步:【征管系统】--【申报纳税】---【土地增值税管理】—【项目登记/变更】,也可以直接在功能检索中搜\涉税\找到【网上申报涉税申请审核】菜单
第二步:点击【网上申报涉税申请审核】后出现下图,点击查询可找到未审核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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