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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指南针真题导读班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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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A

考点:行政许可的收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许可中的收费制度、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相关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一定难度。关于A选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可见,本案中规划局向公司发放许可证不得收费。关于BC选项,考查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相关人问题。本案中行政机关是规划局,发放许可证的相对人是某公司,该许可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刘某作出的,但是,因为该许可行为,将直接导致刘某的相邻权遭到损害,所以,刘某与该行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的相关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需要听取其意见。如果刘某对该许可行为不服,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关于D选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规划局已经向公司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完成,虽然工程尚未建设,刘某的相邻权没有被现实的侵犯,但是对于已经实际作出并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刘某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工程已经建成,实际侵犯了刘某的相邻权,则本案中又将增加某公司与刘某之间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刘某有权通过民事救济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8.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D.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答案:C

考点: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

解析:本题以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为着眼点,分别考查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和规定权。难度较大。设定权与规定权在立法中的区别在于,设定权是从无到有,解决的是创设性填补空白的问题。规定权是从粗到细,解决的是将抽象的上位法规定加以具体细化的问题。关于AD选项,《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可见,部门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得设定暂扣行政许可这类行政处罚。更不得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处罚,那是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限。。关于B选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规章不得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关于C选项,《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新华考资网整理提供

49.某法院以杜某逾期未履行偿债判决为由,先将其房屋查封,后裁定将房屋过户以抵债。杜某认为强制执行超过申请数额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房屋过户损失30万元,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误工损失2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下列哪一事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A.2000元 B.5000元 C.1万元 D.30万元

答案:B

考点: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

解析:本题难度适中。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是直接的物质损失和因侵犯人身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本案中,杜某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偿还债务,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所以,查封、裁定过户都是执行行为的具体表现。关于AD选项,误工费2000元和房屋过户费30万元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而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不予赔偿。关于B选项,查封造成屋内财产毁损和丢失5000元,属于法院执行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C选项,因为本案中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未涉及到杜某的人身权,所以,本案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50.甲市乙区政府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100亩。该村50户村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申请复议的期限为30日

B.村民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复议 C.甲市政府为复议机关

D.如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的期限、代表人、复议机关和补正材料

解析: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重要考点,难度适中。关于A选项,《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故A选项中30日申请期限错误。关于B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为50人,依法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复议。关于C选项,《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申请人为区政府,村民应当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关于D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可见,本案中,如复议机关市政府要求申请人村民补正申请材料,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多选题

76.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

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 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

答案:BC

考点:合法行政原则

解析:从2011年起,行政法每年用3道多选题来考查基本原则考点,分值之多,重视之甚,可见一斑。考生朋友在备考中必须加强对六大基本原则的学习把握。本题难度不大。关于A选项,《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即使没有记住这一法条规定,考生朋友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也应当能够判断出该结论的正确。被行政许可人在获得行政许可之日起,已经拥有了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非因法定的事由并经法定的程序不受非法侵害,故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以不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和条件。关于B选项,行政法中的听证程序是司法考试中常考常新的知识点,主要涉及到的是立法听证、许可听证、处罚听证和复议听证,其中许可和处罚听证考得最为频繁。在所有这些听证会中,当事人是无需承担费用的,该费用应当由组织听证会的行政机关承担。关于C选项,《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委托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考点,在几个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许可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但是,行政强制中,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或申请法院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只能行政机关或被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也不得委托。关于D选项,《行政许可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77.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 A.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

B.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答案:ACD

考点:权责一致原则

解析:权责一致原则的内涵有二:一是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二是行政责任,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关于A选项,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正是权责一致的体现,即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关于B选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这是合理行政原则中考虑相关因素的要求。关于C选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行使相应的执法手段,必须接受监督,如果通过监督发现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说法正确。关于D选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正是行政效能的要求和体现。

78.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下列哪些原则或要求? A.比例原则 B.行政公开 C.程序正当 D.权责一致

答案:ABCD

考点: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诚实信用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其中诚实要求行政机关发布的所有信息必须是全面、准确和真实的。而信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

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二是,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三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县政府作出决定要对招商引资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该决定已经生效就具备了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改变,张某正是基于对县政府奖励承诺的信赖,引荐了500万元的投资,县政府应当恪守承诺,向张某兑现奖励规定,但是县政府最终言而无信,拒绝奖励,该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侵害了张某的信赖利益。故ABCD选项错误。

79.孙某为某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孙某的聘任须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B.该机关应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孙某进行管理 C.对孙某的工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

D.如孙某与该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BCD

考点:公务员的聘任

解析:公务员聘任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较为常考知识点。与一般录用公务员相比,其具有许多特殊规定,考生朋友需要加以细致把握。关于A选项,《公务员法》第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所以,聘任公务员与录用公务员不同的是,一般不需要按照考试录用程序,而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关于B选项,首先聘任制公务员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务员,同样应当适用《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同时,聘任合同还就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公务员同样应当遵循合同中的约定。所以,机关对孙某的管理依据包括《公务员法》和合同。关于C选项,《公务员法》第98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可见,对孙某的工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关于D选项,《行政许可法》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80.某工商分局接举报称肖某超范围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扣押与其经营相关物品,制作扣押财物决定及财物清单。关于扣押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押时应当通知肖某到场

B.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肖某和该工商分局分别保存 C.对扣押物品发生的合理保管费用,由肖某承担 D.该工商分局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物品

答案:ABD

考点:扣押程序

解析:行政强制措施是司法考试中一个重要考点,其中查封和扣押更是每年必考。本题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考查,难度不大。关于A选项,《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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