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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指南针真题导读班行政法-徐金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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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见,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可见B选项正确。关于CD选项,《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可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81.2012年9月,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12万元 B.本案为共同诉讼

C.二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7月,到2012年9月已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期限,故决定违法

D.法院不能作出允许少缴或免缴社会抚养费的变更判决 新华考资网整理提供

答案:ABD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罚(滞纳金)、共同诉讼、行政处罚时效、变更判决

解析:本题属于本年度行政法试题中难度较大的综合性考查试题。关于A选项,《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本案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是12万元,所以,加处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该本数。关于B选项,很多考生朋友从题目中看出“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李某、周某二人于2010年7月违法超生第二胎,作出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12万元??”,于是认为,李某、周某作为夫妻关系组成家庭,这个家庭因为违法超生被征收抚养费,如果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当只有一个原告,所以不可能出现共同诉讼。这也是大多数考生在异议时提出的观点。本题的最大陷阱就在于此,广大参加司考的少男少女由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务经验的欠缺,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本案中,李某、周某二人超生属于共同做出的违法行为,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也是对二人共同作出了征收12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所以,如果二人不服,应当共同提起行政诉讼,即本案存在两个原告,李某和周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故,本案为共同诉讼。关于C选项,《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可见,对于一次性违法行为,处罚时效2年的起算点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二人违法超生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就一直持续存在,所以,本案处罚时效的起算点不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比如,某人违法于2010年7月建造一个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到2012年9月才对其作出责令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就不得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2年处罚时效来逃避处罚。理由同样在于,该违法建筑自建设之后一直持续存在。关于D选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可见法院作出变更判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处罚;二是该行政处罚必须显示公正。本案中,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

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法院如果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违法,应当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82.一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A.股东 B.股东大会

C.股东代表大会 D.董事会

答案:BCD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

解析:本题考查股份公司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时的原告资格,属于直接考查法条记忆的题目,难度不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可见,BCD正确,A错误。

83.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 C.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D.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答案:CD

考点:行政复议前置

解析:复议前置是每年都会重复考查的知识点。本题具有一定难度。关于A选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是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就纠纷解决提供一个协商平台,其并不用强制力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相反,只有在民事主体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时,纠纷才得以调解解决。所以,行政调解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既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B选项,2013年新修订的《出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可见,对外国人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只能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而且该复议为终局救济,当事人即使对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关于C选项,很多考生朋友掌握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争议需要复议前置的规定,于是错误的认为C选项涉及到征税问题也应当复议前置。本选项的陷阱在于其提到的是反倾销税的征收问题,而不是普通的纳税争议,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反倾销案件规定》,当事人对反倾销案件,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D选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只有纳税争议才需要复议前置,主要是指税款“交不交、交多少、怎么交”方面的争议。对于税务机关罚款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4.某区规划局以一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地面工棚为由,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逾期未拆除。根据规划局的请求,区政府组织人员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拆下的钢板作为建筑垃圾运走。如该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向区规划局提出赔偿请求 B.区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

C.申请国家赔偿之前应先申请确认运走钢板的行为违法 D.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答案:BD

考点:行政赔偿

解析: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前两年一直重复考查司法赔偿,2013年轮换到了行政赔偿这一考点,本题难度适中。关于AB选项,考查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本案中当事人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从而申请国家赔偿,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区政府而不是区规划局。关于C选项,因为2010年时效的新的国家赔偿法中已经废除了申请赔偿之前的行为违法确认程序,故C选项错误。此考点已经连续三年重复考查了。关于D选项,《国家赔偿法》第1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可见,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同的是,在国家赔偿案件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公司如果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8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答案:AB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考查方式,一是前面试题中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公开这些具体类型的深入考查;二是直接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理论。关于A选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五,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适用法律规范准确;三是遵守法定程序;四是未超越职权;五是未滥用职权。可见,A选项正确。关于B选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又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结果是可撤销,严重或明显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无效。主要的无效情形如下:一是要求当事人从事犯罪的行政行为;二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如为了保护地方产业而禁止外地同类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三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如未经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可见,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关于C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因情势、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则由行政主体终止其法律效力,且此种废止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简而言之,合法的行为依法可以被废止,造成合法损失的进行补偿;违法行为依法可以被撤销,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进行赔偿。关于D选项,作为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约束力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是可以争议和改变的,比如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判决予以撤销,则行为的拘束力由此丧失。但是,申请行政复议只是启动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还未作出是否撤销行为的结论,所以,申请行政复议并不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三、任选题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

请回答第97—98题。

97.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解析:本案中行政机关对孙某毁林采矿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此为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理由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特点在于:首先,实施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要求其为或者不为。其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具有临时性和非惩罚性。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属于一种行为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工商企业和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其不是直接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而是责令其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旦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仍可继续从事曾被停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重新领取有关许可证和执照。判断一个责令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区别在于:一是该责令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如果只是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以使其由违法状态恢复到合法状态,而并不要求其付出更多得代价,则为行政强制措施。相反,如果责令行为要求违法行为人付出的代价超过修复违法行为状态的成本,或者非恢复到合法状态所必需,而是代价过大,那么就是具有制裁性质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该责令行为是否具有终局性。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目的是通过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来对其实施惩罚和制裁,具有终局性;行政强制措施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只是控制住当事人违法状态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伴随而来的是根据进一步的调查将作出相关行政处罚行为。本案中,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后因孙某继续从事毁林采矿违法行为,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该停止不是因为孙某的其他违法行为而对其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而是基于其毁林采矿行为而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责令孙某停止开采的同时,还伴随着要求其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当然还将更根据其违法情形对其作出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决定。

98.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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