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规则及应急预案
49号(3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 性风险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行各项 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并 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则及应急预案。
第二条日常流动性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尽可能提高负债的 稳定性和资产的流动性,做好危机处理方案,明确弥补现金流动 量不足的工作程序,建立多层次的流动性屏障,充分运用金融市 场增强融资能力,降低流动性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管理基本要求:
1、提高流动性管理的预见性。加强资产负债增长计划性。制 订切实可操
作的资产负债增长计划、把握整体流动性状况。
2、加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管理。掌握在未来特定时段内到期 资产数量(现
金流入)与到期负债数量(现金流出)的构成状况, 及时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尽可能做到到期资产与到期 负债近似匹配。
3、加强流动性分析。利用流动性比率/指标法、缺口分析法、 现金流分
析法等评估流动性风险,并对未来情景和环境做出模拟, 及时提出流动性风险的预警信号。
4、对存款增长及其它融资能力做出适当评估,对流动性对存 款增长的依
赖程度有充分的预计。对敏感负债部分保持相对较强 的流动性;对脆弱资金
保持适当流动性;对核心存款保持一定的 流动性。
5、增强对信贷投放期限结构和投放节奏等的把握能力,对信 贷资金的需
求和供给能力作出恰当的预计。压缩、严格控制非农 贷款投放规模,将存贷比控制在央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以
6、建立多层次的流动性屏障,建立以现金备付、二级备付(一 般准备金)、
三级备付(流动性资产)和法定准备等多级流动性保 障体系,实现基本保证的、弹性的、多层次的流动性保障。客观 统计分析本行正常运营所需超额准备金率,确保将现金备付和二 级备付维护在合适水平。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行成立突发流动风险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 由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资金营运部,具体负责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负责本行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的组织、协调 和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订本行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 预案;遇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突发流动性风险,确保突发事件期间和风险处置后业务经 营的正常运行。同时,及时向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省联社和市
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 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的预防和预警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和机关各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的反应和 动态,及时传递信息,最大限度地杜绝决策过程中的信息盲区。
第七条加强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重视资产、负债的期限 匹配和数量匹配,合理安排贷款投放规模与节奏,存贷款比例应 控制在75%以内。
第八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技术,努力运用情景 分析等方法,提高应对多种不利情况下流动性问题的能力,做到 防患于未然。流动性比例必须控制在25%以上。
第九条资金营运部应综合衡量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之间 的关系,对央行可能采取的紧缩流动性调控措施提前做好充分准 备。坚持每曰资金营运的流程管理,对资金头寸进行监测,防止 头寸不足,保证一定的超额备付佘额,超额备付金比率控制在5% 以上。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对照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定期或不定期 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坚持依法、快速、高 效、稳妥、保密的处置原则。
依法原则:即在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过程中,要注意掌 握政策、依法办事,不得采取非法、违规手段使问题复杂化。
快速原则:即发现问题,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制止事态 进一步发展,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高效原则:即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 施得力,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按照 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
稳妥原则:即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必须积极主动,快 速反应,冷静、有序、果断,有效控制局势,做到指挥统一、宣 传解释统一、行动步骤
统一、不失控、不失序、不失真。
保密原则:即领导小组各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 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 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第十二条突发流动性风险的应急预案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资金救 助”应急预案措施。
“资金救助”应急预案措施,原则上遵循自我救助、行业救 助、同业救
助、人民银行救助等顺序。但情况紧急时,也可从快 从速,多法并举,快速、稳妥地处置各种流动性风险。
1、自我救助:主要措施有大力组织存款、调整资产组合、控 制贷款投
放、提前收回贷款、卖出持有债券、变卖固定资产、要 求股东增补股本金等。
2、行业救助:通过省联社系统内资金调剂,取得行业救助借
款。
3、同业救助: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和债券市场交易系统等方式,及时融入资金,包括同业存款、 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票据回购等。
4、人民银行救助: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融资包括短期再贷款或 再贴现,
或提出个案救助申请。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后,仍存 在严重支付困难但又不符合再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动用法定存 款准备金。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 时间内将相关情况向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省联社及当地政府报 告,并通报公安机关。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和人数、危害程 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事态发展趋势、 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 关的内容。
第五章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应在各方 帮助下,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的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 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 流动性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要密切关注流动性情况, 严防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出现反复。
第十五条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对事件 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 行政或纪律处分:
1、故意隐瞒风险情况造成风险蔓延扩大的; 2、风险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的; 3、发生风险事件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4、未经批准向外界泄漏风险情况酿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及应急预案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则及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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