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态发展趋势、 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 关的内容。
第五章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后期处置
第十四条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应在各方 帮助下,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的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 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 流动性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要密切关注流动性情况, 严防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出现反复。
第十五条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对事件 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 行政或纪律处分:
1、故意隐瞒风险情况造成风险蔓延扩大的; 2、风险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的; 3、发生风险事件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4、未经批准向外界泄漏风险情况酿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及应急预案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则及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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