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未保存修改记录的;
(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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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各市、州可从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4月1- 22 -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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