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两短、千万百计、指手画脚”等,都来自后世口语。
成语作为一种特殊的固定短语,具有稳定性,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意义改变了,例如“明目张胆”,古代用它来形容不畏权势,敢说敢为,有胆略有气概,含褒义。
(三)成语的构造
成语以“四字格”为基本格式,也有非“四字格”的,如“莫须有、迅雷不及掩耳、牛头不对马嘴”等。
四字格的成语有下列几种最一般的结构:并列结构、偏正结构、动宾结构、补充结构、主谓结构,此外还有连谓结构、兼语结构。
(四)成语的运用
第一,弄清成语的实际意义。
第二,成语是凝固结构,一般必须沿用原型,不能随意变换和增减其中的成
分。
第三,成语有其确定的字形和读音,须分辨清楚,不能写错读错。
二、惯用语
惯用语是指人们口语中短小定型的习惯用语,大都是三字的动宾短语,也有其他格式的。
简明生动,通俗有趣,是惯用语的主要特征。
惯用语与成语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惯用语口语色彩浓,成语书面色彩浓;惯用语含义单纯,成语含义丰富。动宾结构的惯用语,其间可以依据表达的需要插入定语和补语。
三、歇后语
歇后语是由近似于谜面、谜底的两部分组成的带有隐性性质的口头用语。前一部分是比喻或说出一个事物,像谜语里的“谜面”;后一部分像“谜底”,是真意所在。两部分之间有间歇,间歇之后的部分常常不说出来,让人猜想它的含义,所以叫歇后语。
歇后语可分为两类:一是喻意,一是谐音。
喻意歇后语,它的前部分是一个比喻,后部分是对前部分的解释。有的解释部分的意义是它的字面上的意义。
有的解释部分的意义是它的转义。
谐音歇后语,它的后一部分是借助音同或音近现象表达意思,这是一种“言在此而意在彼”、妙语双关的现象。
第八节 词汇的发展变化和词汇的规范化
一、词汇的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新词不断地产生,旧词逐渐地消亡;同时,词的语义内容和词的语音形式也不断地发生变化。
(一)新词的产生
社会不断地发展,新事物不断地涌现,人们需要认识,指称这些新事物,就要给它命名,以满足交际的需要,于是产生了新词。同时社会的发展变化,提高了人们的认识能力,人们对已知的事物加深了认识,发现了前人所未知的新特点,为了记录和指称这些新认识,也要创造新词,如“火箭、卫星、电视机、计算机、软件、遥感、质子、中子、电子、离子、凝聚力、力度、透明度”等。此外,在现代汉语中,由于词的双音化的发展趋势的要求,单音节词或多音节短语出在交际中取得了新的双音节形式,也为语言增加了新词。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各方面飞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新词成倍增加。其中绝大多是双音节,占新词总量的70%左右,也有不少的三音节词。
新词大多是复合式的。主要为偏正型、联合型和动宾型。
此外,附加式的新词也明显地增多了,产生了一批新的词缀或准词缀,由它们构成一系列的派生词。
(二)旧词的逐渐消失和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一些标志旧事物、旧观念的词语,有的逐渐在语言中消失了,有的逐渐缩小使用范围。例如:“丫环、童养媳、变工队、锄奸队、堡垒户、堡垒村”等。
但有的旧词词义增多了,这是由于人们利用旧词指称新事物、新认识的缘故。
例如:“产前、产后”两个词,近年来就分别增加了“产品生产前、产出后”的意义。
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和人际关系及体制的变化,一些一度退出人们日常交际过程的词语,又重新出现了。如“太太、小姐、夫人、先生、乡长、村长、当铺、红包”,等等。
(三)词义的演变
词义演变的途径,有下列几种:
1.词义的扩大 扩大旧词所概括的对象的范围。 2.词义的缩小 就是缩小词所概括的对象的范围。
3.词义的转移 表示甲类对象的词转用指称与之有关的乙类对象。 此外,还有词的感情色彩的转移,褒义转为贬义或贬义转为褒义,或转移为原义的反面,如称小孩子为“小鬼”表示亲昵,把不听话的孩子或娇生惯养、脾气很坏的孩子叫“小祖宗”。
二、词汇的规范化
词汇规范化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维护词语的既有规范,一是对普通话从方言词、古语词或其他语言新吸取进来的成分进行规范。
维护词语的既有规范,简单说来,就是避免用错已有的词语或生造词语。它涉及词汇的各个方面,本章前面各节中提到的生造词语、词义误解误用,同义词选用不当、成语误用等都是词汇规范的重点。
词汇规范的另一重点便是对从其他语言或语言变体中吸收的词语进行规范。在这方面应该考虑掌握以下三个主要原则:
第一是必要性,就是说要考虑一个词在普通话词汇中有无存在的必要,在表达上是不是不可少的;
第二是普遍性,即选择人们普遍使用的;
第三是明确性,就是选用意义明确的,容易为人们理解和接受的。 第一,方言词的规范
在方言词的规范中,一定要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有些产生于或常用于某些方言地区的词,由于它具有某种特殊表现力或特殊表现范围,已经或将会
成为普通话中某同义词群中的有用的一员。
那些标志着只在某个或某几个地区产生和存在的事物的词,例如东北的“革兀革拉、毡窝”,广东、广西的“剑麻、荔枝、芒果”,西北的“青稞、牦牛”等等,不应看做“规范对象”,因为普通话中不必要再另外造个词来替代它们。
对方言词加以规范,并不是绝对反对使用未被普通话吸收的方言词。方言词用得好,既可以发挥它们独特的表达效果,又可以为丰富普通话词汇提供可以吸收的素材。但是要防止毫无必要地滥用方言词语,特别是那些流行地区狭窄、构词理据不明确、容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第二,外来词的规范 (1)不要滥用外来词。
(2)统一外来词的汉字书写形式。采用通用工,淘汰其他形式。例如用“托拉斯”不用“托拉思”,用“雨果”不用“嚣俄”,用“高尔基”不用“戈里基”,用“尼龙”不用“呢隆”。
(3)吸收外来词,应尽量采用意译方式。应尽量采用意译,因为意译更接受民族语言习惯,便于理解和记忆。如用“维生素”不用“维他命”,用“青霉素”不用“盘尼西林”,用“话筒”不用“麦克风”等等。
第三,古语词的规范 应该吸收那些有表现力或适应特殊场合需要的古语词,如“逝世、哀蛋、呼吁、秀才、状元”之类,必须反对吸收那些丧失了生命力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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