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环办[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牌事项已经取消。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一、环保图形标志
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
(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3.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标志名称; (2)单位名称; (3)编号; (4)污染物种类; (5)××环境保护局监制。 4.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5.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20×42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二、标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5日 (中央法规)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 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排放剧毒、致 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1–1995 Graphical sign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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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门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2893–82 安全色 GB 2894–88 安全标志 3 术语
3.1 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 给人以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 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各噪声排放源图形标志
4.1 图形符号类型: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
4.2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1。
图1-1 提示图形符号 图1-2 警告图形符号
名 称:污水排放口 名 称:污水排放口
功 能:表示污水向水体排放 功 能:表示污水向水体排放
图2-1 提示图形符号 图2-2 警告图形符号 名 称:废气排放口 名 称:废气排放口 功 能:表示废气向大气环境排放 功 能:表示废气向大气环境排放
图3-1 提示图形符号 图3-2 警告图形符号 名 称:噪声排放源 名 称:噪声排放源 功 能:表示噪声向外环境排放 功 能:表示噪声向外环境排放
表 1
警告标志 提示标志 形 状 三角形边框 正方形边框 背景颜色 黄 色 绿 色 图形颜色 黑 色 白 色 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5.1 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5.2 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 5.3 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环、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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