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ving Energy Technology for Boiler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X月XX日
-1-
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设计………………………………………………………………………………(1)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5) 第四章 使用管理………………………………………………………………………(6) 第五章 监督管理…………………………………………………………………………(9) 第六章 附则……………………………………………………………………………(11)
附件A 锅炉仪表配置要求………………………………………………………………(12) 附件B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13)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实现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以及锅炉辅机、水处理装置、监测计量仪表、控制系统和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设 计
第四条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能源损失。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锅炉自动控制水平,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需求。
第五条 锅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热力计算书,烟风阻力计算书,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安装与使用说明书。
锅炉设计说明书中应当明确锅炉设计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曲线、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锅炉主要结构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能效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计算依据。
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至少包括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导要求、经济运行操作说明。 第六条 锅炉排烟温度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对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230℃;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180℃;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
-1-
TSG G0002-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17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170℃。
第七条 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4,其他层燃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65;正压燃油(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15;负压燃油(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25。
第八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应当设计合理,与所设计的燃料品种相适应。 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燃烧系统自动调节装置。燃煤锅炉炉膛以及燃烧设备的设计与布置应当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
(二)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煤少、漏风量小、煤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且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降低炉排横向配风不均匀性,减少风室间窜风;
(三)锅炉炉膛结构应当设计合理,层燃锅炉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煤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九条 锅炉应当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通过热力计算合理布置受热面,选用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介质侧和烟气侧的阻力。受热面应当采取防磨、防腐措施。
第十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或者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锅炉,对流受热面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第十一条 锅炉炉墙以及烟风道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 。
第十二条 锅炉应当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第十三条 锅炉应当按照附件A的要求设置计量、检测、控制仪器仪表。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检测、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 锅炉产品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投入制造。 -2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0002-2010
锅炉产品发生设计变更,如燃烧设备变化,蒸发量、压力、温度、燃料特性等设计参数发生变化,受热面(含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炉膛、炉排密封等结构发生变化,锅炉型号改变等影响锅炉能效的,应当重新进行热力计算及其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五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尽量考虑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锅炉炉型、数量、容量的选择,应当考虑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使锅炉能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并且能够有效地进行调节。
锅炉房设备布置应当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便减少阻力损失。 第十六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必要时应当设置蓄热器。
第十七条 锅炉房的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均应当进行保温。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管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十八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择应当在满足生产和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不得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应当高于实际使用温度10℃。
第十九条 锅炉自动控制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台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t/h(0.7MW)的燃油燃气锅炉和大于或者等于10t/h(7MW)燃煤锅炉房设立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
(二)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设计燃烧自动调节装置,以满足燃烧及负荷调整的需要,保证锅炉热工工况稳定、高效,并且防止受热面结渣及结焦;
(四)燃油燃气锅炉均配备燃烧自控装置。
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蒸汽锅炉给水泵宜按照锅炉数量逐台配置,并且根据锅炉实际运行需要使用变频调速装置调节和控制水泵扬程和流量;
(二)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当循环水泵超过3台时可以不设置备用泵;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