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 通 知 )
宝公消[201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
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消防大队:
在目前全市开展的冬季防火攻坚战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推进工作中,支队发现部分大队在重大隐患判定、督办及立案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提高消防监督检查质量和隐患整改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53-2006)的精神,现就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等有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按照此程序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支队防火处指导科。
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监督整改工作流程 建档 验收销案 举报监督现场监督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集体研究或专家论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组织整改
二、监督整改工作要求
(一)判定重大火灾隐患要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进行。
(二)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说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集体研究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自检
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五)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在公安部未增加新的法律文书之前,目前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组织专家论证的,上述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七)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2、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3、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4、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5、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九)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却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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