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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18:27:3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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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被告人所为之犯罪事实加以指证,有可能会使自己或亲属的生命、身体、财产陷于危险之中,因此国家对证人及其他因其作证行为而面临危险的人负有保护责任。证人保护一方面在于维系证人作证制度,因为保护措施的缺乏会导致证人对作证产生畏惧心理,以至拒绝提供证词或者提供虚假证词;另一方面则在于证人的义务与权利之间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一个国家没有理由要求其公民放弃自己的财产、健康乃至生命而去履行其作证义务。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极其不完善[8]。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具体而规范的保护措施,实践中,证人因惧怕报复而不愿、不敢作证的情况比比皆是,这是造成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应当尽快制订一部证人保护法从内容上来说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定关于负责保护证人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处于法律监督者地位,我们认为这一职责应有人民检察院来承担。二是确定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其中应当包括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两种。事前保护是防止证人在作证期间受到威胁和伤害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如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安全、隐蔽地点、特别监护、住所迁移、在法庭上改变证人的声音、隐蔽证人容貌、更改姓名等等。事后保护则指作证后对证人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如改变证人的身份、住址、仪容等等。在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名誉给予特别保护的同时,也应重视对证人财产权的保护。三是值得提出的,我国的证人保护还应包括保护证人免受执法人员的威胁和压力。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证人经常采用刑讯、威胁、拘禁等非法手段获得证人的证言,这对证人不敢作证、不愿作证的心理形成起很大的影响作用[8]。

4.4、明确对证人的经济补偿

基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在诉讼中,证人有针对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获得补偿并得到报酬的权利。对证人的经济补偿需要明确(1)证人的补偿费用应当有谁来支付,是国家还是控辩双方当事人,从理论上来说,证人是其对国家履行的一项义务,因此证人因作证而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国家来补偿。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得到认可的。(2)证人的费用补偿范围应如何界定,即国家应对证人支付哪些费用。应支付给证人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补偿性的费用,如证人因作证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另一部分则是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支付给他的报酬。这是证人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同时可看作是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鼓励和奖励,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我

国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极其不完善,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如果作为证人只能以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和收益,绝大多数人都会怠于履行这一义务。针对这一现实,应当建立和完善证人补偿制度,以平衡证人的心理,使证人自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4.5、确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

法定情形主要指:①证人为未成年人;②证人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③证人住所及工作场所均远离开庭地点,交通极为不便,且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④经合议庭认可的其他原因。

4.6、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

我国目前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强制证人出庭措施。虽然法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对于拒不出庭的证人却缺乏相应的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实践中,对不出庭的证人,执法人员或者无计可施,或者采取不合法的措施,如羁押等,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作证,实质上是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我认为应在法律上文明规定证人违反出庭义务的法律制裁措施,明确证人拒证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证人适用的强制或处罚措施,做到对证人的强制或处罚法律化、规范化,同时也要为受到强制的证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1)对于拒绝出庭的证人,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出庭的理由,如果证人不能出具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对其适用传唤、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2)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而导致庭审不能正常进行的,法庭可以裁决证人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3)对于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证人,法院可以判处其扰乱法庭秩序罪,也可单独规定“拒证罪”罪名。依照刑法规定对其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7、建立和完善配套机制

(1)根据需要可设立审前证据展示程序;其意义在于确定出庭证人名单,由于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着许多例外情况,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有关究竟哪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哪些证人可以不出庭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在审前加以解决。通过审前证据展示程序,控辩双

方尤其是控方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向辩护方展示,一方面可以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审判突袭,提高审判效率。因此,建立审前的证据展示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个环节。(2)完善庭外取证,远程作证的适用;(3)建立心理咨询制度,法官要对证人作心理咨询工作。化解证人“惧讼”、“和讼、”、“仇讼”的心理障碍[9]。

证人证言制度应该得到更好的完善,而且证人不出庭作证与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的司法改革是极不相适应的,现在要做到的是找准原因,寻找对策,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创造一个较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司法环境.。虽然,现在我国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很严重,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全社会一起努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

注释

[1] 陈光中:《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7年卷),,1998年9月第一版。

[2] 成良文:《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 ,北京: 法学杂志,2002。 [3] 张春生等:《法律释义全书》,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 [4] 王进昆:《 刑事证人证言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1。 [5] 刘 敏:《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上海:法学杂志,2000,7期。 [6] 樊崇义:《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7] 吴丹红:《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北京:证据学论坛(第三卷),2001年10月。

[8]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

[9] 曹建明:《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7月。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7年卷),1998年9月第一版。

[2] 成良文:《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 ,北京: 法学杂志,2002。 [3] 张春生等:《法律释义全书》,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 [4] 王进昆: 《刑事证人证言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1。

[5] 刘 敏:《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上海:法学杂志,2000, 7期。 [6] 樊崇义:《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7] 吴丹红:《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北京:证据学论坛(第三卷),2001年10月。

[8]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

[9] 曹建明:《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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